即使在古代社会,“梅姨”也是千刀万剐的存在

在我们的印象里,古代社会人口卖卖是合法的,不然也不会有那么多的卖身为奴的故事情节。汉书里还有汉高祖刘邦在荒年鼓励百姓卖孩子换粮食的记载。

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 《汉书·食货志》

即使在古代社会,“梅姨”也是千刀万剐的存在

其实即使在古代,贩卖人口也是重罪。我们在电视剧里看到的“奴婢买卖”和“卖身葬父”的情节都属于合法的人口交易,被称为“和卖”。

“和卖”的要求很多,除了买卖双发自发自愿外,还需要官方的管理人员和民间的经纪人——牙人做担保才行,有的朝代还有被卖者必须年满十周岁的规定。既然是合法买卖,受法律保护,自然也得按规定登记造册,缴纳税费。

即使在古代社会,“梅姨”也是千刀万剐的存在

这种交易形式在古代存在了很长时间,随着各国信息交流的增强,在唐宋时期还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那时候市面上流行着这样一句话:“昆仑奴,新罗婢”。

昆仑奴其实并不来自非洲,而是东南亚一带的“黑人”,多指尼格利陀人。看过《长安十二时辰》的朋友一定里面的葛老印象深刻。新罗婢则说的是朝鲜半岛的新罗女子,类似咱们现在的菲佣,在古代都是身份的象征。

即使在古代社会,“梅姨”也是千刀万剐的存在

这类交易在国内只要手续齐全,也属于合法交易,至于这些人是从国外偷来还是抢来的,并不追究。

从杂回人居之,其土商每兴贩黑囡,往朋加刺,互用银钱之多寡,随其大小高下而议价。 —— 《岛夷志略》

即使在古代社会,“梅姨”也是千刀万剐的存在

不过就算是合法交易,被贩卖的人口也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被保护的恰恰是限制他们自由的交易。这些人等同于购买者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卖卖和处置,在先秦的古籍中记载着这样一件事。子柳的母亲去世了,和弟弟子硕商量怎么办丧事,子硕竟然出主意把庶出弟弟的母亲卖掉来筹措丧葬费用。

子柳之母死。子硕请具。子柳曰:“何以哉?”子硕曰:“请粥庶弟子母。” —— 《礼记·檀弓》

非法买卖人口,在历朝历代都是严厉禁止的,这种行为被称为“略卖”或者“掠卖”。

即使在古代社会,“梅姨”也是千刀万剐的存在

西汉时期的法律规定,略卖与群盗、盗杀、盗墓等行为都属于重罪,将被判处磔刑,也就是千刀万剐。到了南北朝,诱拐人口一律枭首示众,以儆效尤。唐朝则改判绞刑,同时还增加了家人的连坐之罪。

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 《唐律疏议·贼盗律·略人略卖人条》

元朝也在把贩卖人口定性为死罪: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到了明朝,贩卖人口已经不是一刀了事,而是全家老小一起发配充军,子孙后代接替服役。这个比死刑的威慑力更高。

即使在古代社会,“梅姨”也是千刀万剐的存在

不少报道中提到被诱拐的儿童,会被人为制造成畸形,以此换取同情,乞讨敛财。这种做法,竟然古已有之。对待这样的丧心病狂的行为,历代律法也都有量刑定罪的标准。

凡采生折割人者,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亦流二千里。为从者,斩。 —— 《明律》卷一九《刑律二·人命·采生折割人》

即使在古代社会,“梅姨”也是千刀万剐的存在

所谓采生折割,就是诱拐儿童,用各种令人发指的手段,制造形状奇怪的残疾或人兽结合的怪物。在古代的医疗条件下,不少孩子都很难生存下来,大多数被活活折磨致死。

这些骇人听闻的勾当,在古代多数都和一些特殊职业有关联,正所谓“车船店脚牙,无罪也该杀”。对待人贩子,决不能心慈手软。

即使在古代社会,“梅姨”也是千刀万剐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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