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藉手機”後離開 是詐騙還是盜竊?

近日,秦都區檢察院辦理了一起案件,犯罪嫌疑人借他人手機後迅速離開,這種犯罪行為到底是詐騙罪還是盜竊罪,本期關注結合案例,聽檢察官以案釋法。

案件回顧:犯罪嫌疑人胡某利用QQ添加附近人的功能,添加李某為好友,兩人相談甚歡,沒過多久胡某就約李某見面吃飯。其間,胡某以手機沒電借用李某手機打電話接自己的妹妹為由,將李某價值五千多元的手機帶出飯店,隨後離開現場。

意見分歧:其一,胡某的行為是詐騙,應該構成詐騙罪。因為胡某虛構了其手機沒電需要跟妹妹聯繫接她的事實,騙走了李某的手機。李某是基於相信胡某說的話,才將自己的手機給了胡某。胡某因此非法佔有了李某的手機,其行為是詐騙,因此構成詐騙罪。其二,胡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為胡某雖然虛構了其手機沒電需要跟妹妹聯繫接她的事實,但李某隻是暫時將自己的手機借給胡某使用,其並未對自己的手機失去實際控制。胡某謊稱自己的手機沒電,拿到李某的手機後,秘密將李某的手機拿走,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胡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辦理案件的檢察官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規定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同時,在行為人已經取得財物的情況下,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在於,被害人是否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如果不存在被害人處分財產的事實,則不構成詐騙罪。本案中,胡某在飯桌上借用李某的手機,手機仍然由李某佔有,李某也沒有因為胡某要去接自己的妹妹而將自己手機處分給胡某。因此,胡某採取假借打電話的方式,拿走李某的手機並逃走,應構成盜竊罪。

此案經秦都法院審理,以盜竊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7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責令胡某退賠被害人李某經濟損失。

法律鏈接:盜竊罪: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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