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但您知道嗎?只有一種證據決定官司的勝敗!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但您知道嗎?只有一種證據決定官司的勝敗!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這句話簡單粗暴地道出了證據在案件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文雅一點說的證據是訴訟“無冕之王”。

但在實際法律生活中,很多人都把這句話的意思理解成只要拿到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只要證據的數量越多,勝訴的可能性就越大。

真的是這樣的嗎?不是的,確切地說,真正決定案件最終裁決的是“定案證據”,而不是所有對己有利的證據。

法律上所謂的證據,是指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我國的訴訟法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八種類型。

一般情況下,我們只理解了證據的第一個層次,即“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對第二層次“證據的適用規則”缺乏必要的認識。

其實,證據的關鍵不在於數量,而在於它能夠證明什麼事實,並且能夠讓人確信到什麼程度,證據能不能被法庭採納適用才是的關鍵,而被法庭適用採納的證據就是“定案證據”,也只有“定案證據”才能最終決定當事人的官司勝敗。

在司法實踐的邏輯中,“事實”才是第一位的,其次才是“法律適用”。

這就首先要求“證據的證明力”,即能夠證明案件某一事實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在法庭上,偽造的證據是排除的對象,法官在具體裁判過程中將不予以適用。

第二要求“證據的證據能力”,即證據的合法性,這是證據轉化為“定案證據”的法律資質,沒有這個法律資質,證據在法庭上就沒有被法官採納適用的法律資格,所蒐集的證據也將無用武之地。

對當事人來說,不是證據越多就越有利,因為假的編不圓,證據中隱藏的點滴痕跡最終會如實地道出真相。

對法官來說,更不會輕易相信“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本身和事實真相之間的空白,需要法官用自己的個人知識體系、邏輯推理能力和日常生活經驗去填充。

也就是說,“定案證據”就是經過了法官主觀的法律、經驗、邏輯判斷以後,最終採納適用的證據,只有“定案證據”才決定你官司的勝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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