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沛縣八旬老人被噎身亡 護理院承擔20%責任

徐州沛縣八旬老人被噎身亡 護理院承擔20%責任

83歲的吳老太太在護理院吃饅頭被噎,經搶救無效身亡,四個兒女一紙訴狀將護理院告上法院。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徐州沛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護理院賠償原告家屬3.8萬餘元。

2019年7月18日,因老母親曾患過腦梗塞,且行動不便,幾個子女年紀也大了,怕照顧不妥當,經過老人的同意,選擇將她送進沛縣一家護理院,由專業人士進行護理。在簽訂的寄養服務合同中約定,老人入住護理院公寓養老,家人支付各項費用共計23572元。此外,老人在入住前進行了生活能力評估,進食方面能夠自理,因此護理院僅為其提供日常生活照料,不承擔其因疾病、精神狀態不佳引起的專業護理需求。

同年的8月12日上午,護理院值班護士李某聽見呼叫鈴響後迅速跑過去,就看到老人嘴唇發紫,不能交流,初步判斷是噎食狀況,於是立即呼叫了科室工作人員,同時對老人實施海姆立克急救法,經4分鐘搶救,老人的口中雖吐出少量饅頭碎渣,但情況並無緩解。隨後,護理院聯繫了120,同時通知了家屬。120趕到後進行心臟按壓,終因搶救無效身亡。事後,家屬因賠償問題與護理院未能協商一致,於是四個兒女向沛縣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

原告訴稱,被告護理院發現老人噎食不及時,沒有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老人的去世與被告的過錯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現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0.6萬餘元。被告護理院辯稱,老人的死亡與被告沒有因果關係,被告並沒有違反雙方簽訂的寄養合同,且在寄養過程中,被告盡到了合同約定的義務,並不存在過錯。

沛縣法院審理認為,老人因噎食導致死亡的事實存在高度可能性,而雙方簽訂的寄養服務合同僅是籠統約定護理院為老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未詳細約定照料標準。被告作為專為老年人提供寄養服務的社會養老服務機構,服務對象均為自理能力可能降低的老年群體,在履行服務中應盡到謹慎、注意義務。法院酌定被告護理院應對老人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最終,沛縣法院判定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8808.4元。(李偉豪 侯明光 劉淑雲)

來源:人民網江蘇

聲明:本文已註明轉載出處,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刪除!聯繫郵箱:[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