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情況下稅收都是最優先的嗎?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於執行工作中相關問題的解答(二)

13.可否公告所有稅費均由買受人負擔?

按照《網絡拍賣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的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網絡司法拍賣的拍賣公告不得表述為“所有稅費均由買方承擔”,可以表述為“由買受人墊付稅費”。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應當由被執行人承擔的稅費,若買受人墊付的,墊付的稅費從拍賣價款中優先支付。

從“所有稅費均由買方承擔”到“由買受人墊付稅費”再到“墊付的稅費從拍賣價款中優先支付”。雖然不知道該解答的依據是什麼。

可是!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

  第一種情況,稅收優先於無擔保的債權,就是說,如果被拍賣的房產是抵押房產,拍賣所得款項應當先用於清償債權,有餘額才能用於繳納稅款。

第二種情況,欠稅發生在設定抵押之前。

因此,如果涉案拍賣的房產屬於抵押物,買受人墊付的稅費優先從拍賣款中扣除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其次,就土地增值稅而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稅的繳納主體是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即出讓方,賣房子的一方。《暫行條例》屬於國務院頒佈的,因此稅費承擔主體應屬於有明確規定的。

因此,人民法院不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土地增值稅的承擔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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