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为了我们的事,多次奔走调解,现在我们双方和解了,十多年的恩怨终于化解,而且你们还对我作出不起诉决定,非常感谢你们……”3月30日下午,不起诉人王某某在不起诉宣布笔录上签字后,对承办检察官表示感谢。
王某某今年83岁,与老伴长期居住在大儿子家,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和大儿媳朱某某经常发生争吵,双方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并受伤,公媳之间的矛盾一直未能妥善处理。2019年7月3日,王某某与朱某某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斗,王某某的头部被朱某某用木棍击中出血后,用手对着朱某某的鼻子连续击打,造成朱某某鼻子受伤。经鉴定,朱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王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双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后,考虑到此案系家庭成员内部矛盾引发,如果简单的就案办案,一诉了之,不仅不能实现案结事了,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的矛盾,不利于家庭和谐。“这样的案子最好是能促成双方和解,以此来化解双方矛盾,这才是最好的效果。”承办检察官将想法向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进行汇报,得到支持后,开始着手开展调解工作。
该案案发后,当地派出所、司法所及镇、村干部对双方均进行过调解,但未能达成和解。承办检察官首先向组织过调解的派出所干警、司法所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有关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调解方案。
2019年12月,承办检察官通知双方当事人,约两人到当地司法所进行“面对面”调解。因两人恩怨由来已久,情绪对立,双方都不同意和解,甚至都不愿意坐到一起。面对调解工作无法开展的状况,承办检察官没有放弃,通过与其家属反复询问沟通,了解到公媳间矛盾焦点是双方长期因家庭琐事争吵而累积的内心积怨,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掌握实际情况后,承办检察官更加坚定了将调解进行到底的决心。
疫情期间,承办检察官多次与当事人打电话沟通,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同时联系当事人的近亲属一起对两人进行劝导,两人终于“松口”同意坐下来接受调解。
3月10日上午,承办检察官将两人召集在当地司法所进行调解。刚开始时,双方情绪比较激动,一见面就互相指责对方的不是,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下午,承办检察官便分别与两人进行交流沟通,安抚两人的情绪,对他们反复宣传“家和万事兴”的道理,让他们认识到家庭和睦的重要性。在承办检察官的耐心劝说下,当事人的“心锁”逐渐打开,双方态度渐趋缓和,不再是寸步不让的态度。调解工作一直持续到晚上七点,考虑到王某某身体状况,调解暂时中止。
3月11日,承办检察官一大早来到当地司法所,经过再次劝说,双方都认识到了亲情的可贵,王某某当场向朱某某道歉,朱某某也意识到了自身的问题。最终,双方终于达成和解,愿意化解多年的恩怨,把大家庭共同经营好。一场长达十余年之久的公媳恩怨在检察官的四次调解下,终于得到了化解。
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双峰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不能就案办案,将案件‘一诉了之’,特别是对办理因家庭、邻里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要充分发挥好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职能作用,既要做到案结,同时也要做到事了。”承办检察官说。据悉,双峰县检察院始终将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贯穿于执法办案始终,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刑事和解化解社会矛盾,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检察力量。(通讯员 江映贵 谢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