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民纪要》之私募基金投资解析篇——对赌(后篇)

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对赌条款已成为《增资协议》的标配。对赌条款一般会约定:若目标公司无法完成对赌条件,则创始股东(或实控人)和目标公司应收购或回购投资者的股权,并向投资人返还投资款及相应资金占用成本。之前发布的文章,小编已解析了目标公司回购投资者股权的方法。但前述方法还是存在较为明显的缺点,比如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可能通过股东会决议诉争延长减资程序的时间,也可能通过虚构公司债务掏空目标公司资产。本期内容,小编将分享投资者从目标公司取回投资款的其他方式,以期解决上述问题。

目标公司担保方式

投资者只与创始股东(或实控人)对赌,并约定在目标公司无法完成对赌条件下,创始股东(或实控人)应收购投资者的股权,并向投资人支付相当于投资款金额的对应及相应资金占用成本。同时,在《增资协议》生效条件中明确约定:目标公司应对创始股东(或实控人)收购投资者股权而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通过上述协议安排,若目标公司无法完成对赌条件,投资者可以径直要求目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从而避免落入冗长、复杂的公司内部诉争,达到高效取回投资款的目的。

目标公司解散方式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除法定事由外,股东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解散事由。根据上述规定,投资者可将对赌失败作为公司解散事由,明确写入公司章程。同时,投资者应在《增资协议》中明确约定目标公司解散后公司财产的分配方式。

通过上述协议安排,若目标公司无法完成对赌条件,投资者可促使目标公司进行清算阶段,避免目标公司资产的进一步损失;亦可以目标公司解散为要挟条件,要求创始股东(或实控人)收购投资者的股权,并支付投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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