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目驚心-美國《反海外腐敗法》

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頒佈於1977年著名的水門事件之後。1998年美國國會修改了這部法律,使其具有域外效力,此後美國《反海外腐敗法》同樣適用於外國公司,美國政府自認為有權追溯任何一家公司,只要他用美元計價簽訂合同,或者僅僅通過設在美國的服務器,如谷歌郵箱或微軟郵箱收發存儲,甚至只是過境郵件,這些都被視為國際貿易工具。這項修正案就是美國人的一個把戲,他們把一項可能削弱自身企業的法律,轉變為干涉他國企業發動經濟戰的神奇工具。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從2000年中期開始,不斷的試探這種域外法權的底線。911事件後頒佈的《美國愛國者法案》使企業因違反美國《反海外腐敗法》而支付的罰款總額大大躍升,從2004年僅為1000萬美元,而到2016年猛增至27億美元。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在道德的掩飾下,成為一項非同尋常的經濟統治工具。這項法律對美國財政部來說是一件喜事,一座真正的金礦,自2008年罰款總額開始呈現爆炸式增長,其中外國企業貢獻最大,在26個超過1億美元的罰單當中,有21個涉及非美國公司,包括德國公司西門子8億美元,戴姆勒1.85億美元,法國公司道達爾3.98億美元,德希尼布3.38億美元,阿爾卡特1.38億美元,法國興業銀行2.93億美元,意大利公司斯納姆普羅蓋迪3.65億美元,瑞士公司泛亞班拿2.37億美元,英國航空航天系統公司4億美元,日本公司松下2.8億美元,日本日揮株式會社2.88億美元。

以上全部摘自《美國陷阱》,作者弗雷德裡克.皮耶魯奇,馬修.阿倫,翻譯法意,由中信出版集團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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