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老年群體現狀 促進養老服務立法 / 韓金燁

聚焦老年群體現狀 促進養老服務立法 / 韓金燁


隨著老年人口進一步增加,老齡化進一步加劇,群眾對養老服務的需求進一步擴大。而對於養老服務的規範管理,已經成為養老服務質量提高的關鍵,為此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政策規定。為促進養老服務更加規範、有序發展,打通居家、社區、機構養老服務,推進事業產業協同發展,養老服務立法成為新時代應當被提上日程的一項可行之計。養老服務既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一環,也是未來服務行業的主要部分,從宏觀上看兼顧了社會與經濟之職責。在此廣闊前景之下,呼籲整體性立法是對整個行業發展、社會轉型以及相關權益主體的保護起到關鍵性的支撐與規制作用,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

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明確政府在養老體系建設過程中的職責

地區性養老體系的建設,尤其是農村地區養老體系的建設中,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能夠起到強大的推動作用。通過立法,各級政府明確工作責任,明確政府內部設計、運行、監管等相關部門的責任,協調部門之間運行與內部管理,老齡工作部門引導各區養老體系建設深入開展,同時可以設立若干具有典型示範作用的養老試點單位,建立有效的養老模式,充分發揮各單位的養老責任。同時明確政府在養老體系化建設過程中財政支持方面的責任,加大政府對養老體系建設的財政支出,完善養老服務點設施建設,出臺財政法律制度,健全財政法律制度體系,優化財政支出,確保養老的體系建設、資金來源取得實際效果。

保障養老體系運營的持續性,完善養老資金體系,拓寬資金來源

現階段養老模式仍存在許多問題,存在的問題之一即當前養老體系運營的持續性問題。無論是機構養老、居家養老抑或是社區養老,不同養老體系的運行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當前現有的養老模式的主要資金來源於政府撥款。而養老體系的持續運營僅僅依靠國家資金投入並不能保證社會養老服務日益增長的需求。為保證養老體系的長期運行,在養老服務立法的過程中,立法者應當注意拓寬養老機構的資金來源,為養老服務試行基金會,實行相關政策鼓勵社會團體、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養老服務試行基金會捐贈物資;同時,應當立法規制有關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確保養老機構資金運營平穩有序,對募集的養老物資的使用情況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將多方面募集的養老服務資金髮揮最大作用,為養老服務體系的運營持續性提供必要保障。

明確社會主體責任的劃分(家庭、政府、社區、社會多元參與)

當前養老服務主要是集中於各大養老服務機構,以及專業性養老服務人員,這從側面間接反映了當前養老模式下,群眾與社會各界力量的參與較弱的現實問題。養老服務作為當前社會需要大力發展的行業,僅僅依靠政府倡導以及扶持是遠遠不夠的,如果得不到社會力量的支持和參與,就很難發展下去。為解決此困境,相關政策制定者應當注意引入家庭、政府、社區和社會多元參與的機制,通過政府主導,為當前養老提供多種方式、性質的服務,在滿足老年人需求的同時,相關法律還需要明確社會主體責任的劃分:在家庭方面,老年人的子女應當首先擔負起贍養與扶養的法定義務;同時,相關法律應當明確各級政府的主導責任,具體應當列舉其在規劃制定、配套設施、專業性培養、政策性支持等方面的主導性職責,並規定對各類養老服務工作機構的協調、組織、指導、監督責任,明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職責,使其在養老服務體系構建的過程中發揮自治與橋樑紐帶的作用;同時,在立法過程中可借鑑《北京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第八條之規定,對引導鼓勵企業和社會組織參與養老服務及其相關義務進行規定。

推進養老型服務人才培養,發展養老服務業

無論是機構養老、社區養老還是居家養老,其發展都離不開專業性養老服務型人才的貢獻,他們在整個養老體系的運行發展過程中佔據著重要的地位。當前大部分養老機構的服務人員缺乏相關專業服務教育背景以及服務技能的培訓,大部分工作人員所能提供的服務僅僅停留在提供探視、收拾衛生、陪同聊天等基礎性服務層面上,而現今在養老機構中養老的老年人身體狀況各不相同。因此,服務人員掌握專業養老服務的技術、技巧和方法必不可少。由此可見,在養老服務立法的過程中,應尤其注重專業性養老服務人才的培養,對養老服務業從業人員提供專業性照料護理的技能、技術、心理知識培訓。同時,對於農村地區養老問題,可以制定養老志願者法律法規:養老體系的建設離不開志願者的貢獻,他們在老年人生活中佔據了重要地位。因此,制定養老志願者法律法規對志願者的權利與義務進行明確,提升志願服務的效果意義重大。有利於培養志願者的社會奉獻意識,規範養老志願機制,建設合格的養老服務隊伍。最後立法應明確志願服務過程中產生的責任承擔於風險防範機制,防止在出現因責任主體不明確造成當事人之間相互推諉,處理結果不如人意的情況。

總之,行業發展的複雜性、未知性以及特殊性制約著整體性立法的效果和進程,因此對於整體性立法工作應該建立在“政府主導、海納百川、取精去糟、規宏放微”十六個字的基礎上,要充分考慮該行業的雙重屬性,應政府為主導,各方共同建設,在結合國情現狀下借鑑其他國家養老服務建設之經驗,從原則上和主要發展模式上進行規制,適當支持地方依自身特點發揮能動性,同時對行業的主要矛盾點進行主要分析,以保護各主體的基本權益為基本點,吸收多方意見對資本構成、人員管理、程序與審查等相關方面進行適當立法。歸根結底,養老服務立法是與中國社會發展並行的一個歷程,立法過程還是要緊跟時代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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