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停車位設備屢遭破壞,監控鎖定犯罪嫌疑人

道路停車位設備屢遭破壞,監控鎖定犯罪嫌疑人

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事後積極賠償獲緩刑

瀏陽日報訊(記者 李小雷)為提高停車位週轉率,方便市民停車,瀏陽對部分道路實施停車收費措施,其中,圭齋路兩邊的停車位屬於收費範圍。這讓在圭齋路開店的傅某十分不滿,為了洩憤,他趁著夜色先後三次故意破壞停車位上的電磁感應設備,造成運營方財產損失。

因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瀏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傅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傅某不服提起上訴。(本報2018年11月26日曾報道)近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定罪部分,改判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蹊蹺

停車收費設施屢遭人為破壞

2018年6月,圭齋路兩邊的停車位被納入收費範圍。

為了方便計時收費,運營方在施劃停車位時安裝了電磁感應設備,一旦有車輛停入,收費員就能通過手持計費端第一時間收到通知,並計時收費。

但在停車收費推行一個月後,當年7月2日,收費員發現,位於圭齋東路上的三個車位的電磁感應器被破壞,於是向運營方進行反饋。

經過查看,工作人員發現,三個被破壞的電磁感應器均系人為暴力砸穿。由於一時無法找到肇事者,運營方自費對損壞的電磁感應器進行了更換。

然而,同年10月23日、11月15日凌晨,這三處停車位的電磁感應器又遭到了破壞,且破壞方式與第一次完全一樣。

“一個電磁感應設備的價值在1800元左右,接連損失了9個。”運營方隨後向警方報了案。

追查

惡意損毀停車設備獲刑

經過細緻走訪,民警發現在事發停車位附近開店的傅某具有較大嫌疑,“他在停車收費之初,就揚言如果不給商戶一點優惠就把收費設備砸了。”

同年11月22日,傅某被警方傳喚到案,警方通過比對事發現場監控鎖定的肇事者身影,確定傅某就是砸毀收費設施的嫌疑人。在證據面前,傅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破壞停車收費設施的犯罪事實。

傅某說,他基本上每天凌晨6點將車停在門店前的停車位,晚上9點再開回家。但收費後,每個月他要出不少的停車費。

為了洩憤,同時迫使收費運營方與他協商,從而給予一定優惠,傅某趁著夜色,先後三次故意破壞店鋪前三處停車位的收費設施。

據此,瀏陽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傅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結合其具有的從輕處罰情節,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傅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請求改判緩刑。近日,長沙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審判決,認為傅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罪名成立,但鑑於其認罪認罰,且通過積極賠償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可以對其宣告緩刑,遂二審對一審量刑部分進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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