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醉駕被判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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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存僥倖,醉酒駕車從餐館回家行至高速收費站路口附近時被高速交警查獲,嘉陵區一村幹部為此付出了代價。

被告人王某案發前系嘉陵區世陽鎮某村委會副主任。該案由四川省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於2020年3月31日向嘉陵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嘉陵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稱,2019年7月18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飲酒後駕駛一輛小型轎車從南充市嘉陵區紫府路一飯店回家,當其駕車行駛至滬蓉高速公路南充收費站時, 被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二大隊民警查獲, 並被帶至嘉陵區婦幼保健院抽血化驗。2019年7月19日,經南充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王 某 血 液 中 乙 醇 含 量 為187.1mg/100ml,系醉酒駕駛。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構成了危險駕駛罪,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還具有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罰的量刑情節。

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以採納。遂依法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記者 徐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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