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第24期>組織毀壞農作物 四名男子被判刑

近日,由天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梁某甲、梁某乙、馬某某、農某破壞生產經營一案,天等縣人民法院已判決,判處四名被告人犯破壞生產經營罪。

案件回顧

2019年5月某天晚上,梁某甲召集馬某某、梁某乙、農某到其家中,商議決定組織本屯村民到本屯村民認為與同村鄰屯有土地權屬爭議的三塊坡地,毀壞同村鄰屯村民種植的農作物。後梁某甲用高音喇叭向全屯廣播,通知村民自帶工具一起到“爭議地”把鄰屯村民種植的農作物砍掉。2019年5月19日上午,梁某乙、馬某某、農某以及本屯村民到有爭議的三塊坡地,毀壞鄰屯村民種植的玉米苗、花生苗、木薯苗。經天等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毀壞的農作物損失價格為11727.00元人民幣。

審理結果

天等縣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梁某甲、梁某乙、馬某某、農某的行為已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但其四人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願意接受處罰,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辦理該案,向天等縣法院提出分別判處梁某甲、梁某乙、馬某某拘役五個月、農某拘役四個月的量刑建議,天等縣法院審理後採納天等縣檢察院的量刑建議,作出如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