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花5年時間,利用航班延誤讓保險公司理賠300萬,網友紛紛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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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世界之大無奇不有,在大家眼中一直以來保險公司對於理賠這方面都是受益的一方,不遵守保險規矩很難得到合理的理賠。導致很多人即使知道買保險好,也不願意花錢去買保險,總之心理對保險是抱有很牴觸的心理。這不最近網上流傳了一件讓大家拍手叫好的事情。就是:女子花5年時間,利用航班延誤讓保險公司理賠了300多萬,網友紛紛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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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發佈消息稱,近日鼓樓警方成功偵破一起航班延誤保險詐騙案,從2015年至今,嫌疑人李某通過購票虛構行程,在近900次延誤航班中獲得了高達300多萬元理賠金。根據通報,警方接到某保險公司報警稱,在機票延誤險賠付時,發現以李某為首的多人,使用不同護照號身份證號,多次進行理賠,保險公司懷疑可能遭遇了保險詐騙。這真不敢讓人相信,保險公司也有被人鑽漏洞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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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通過偵查發現,李某等20多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險公司頻繁申請航空延誤險。理賠金賠付到具體保險人以後,下一步都會把理賠金轉到李某手裡。據民警介紹:“在購買航班之前,李某會對航班以及當地天氣進行分析。在網上綜合評論找了一些延誤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飛的時候再去看它的天氣,她在心裡估摸後再去購買航班對應的延誤險。”據調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於購買機票的身份信息和銀行卡信息,都是其以購買理財為由從親朋好友處騙來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個人的身份索賠到了10多萬元。由於李某根本不會去乘坐這些航班,因此李某時刻關注航班動態,如果瞭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掉,儘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開始著手向保險公司索賠。據警方介紹,李某之前曾從事過航空服務類工作,對於飛機延誤信息及保險理賠的流程都有所瞭解,失業之後的她,便打起了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的主意。目前,李某因涉嫌普通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購買航班延誤險獲賠也算騙保?網友對此紛紛質疑: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下網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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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能看到保險公司吃虧,還是很受大家喜愛的。這不:這麼多的網友都替李某說話,更多的人認為李某的行為和保險公司一樣,是利用規則漏洞來掙錢。那麼利用保險規則漏洞大量投保是詐騙還是薅羊毛?有網友認為,李某隻是利用既定規則,加上一定的運氣,並非保險詐騙。對此你這麼看呢!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下專業保險人士對這件事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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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保險業人士解釋稱,保險不是賭博;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石;航班延誤險的保險事實是乘坐航班發生延誤,本案中無論動機還是行為,都不是真實的乘坐航班。另一位保險公司人士表示,財產險有個原則:補償原則,基於這個原則來防範保險詐騙。還有保險業人士認為,保險公司的風控存在問題,應該有辦法核實投保人是否實際坐了飛機。總結就是李某利用保險規則騙取了大量的保費,事實是李某壓根就沒心思坐這趟飛機。反而是把機票退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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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資料顯示,此前不久,上海市破獲了首例“航延險”詐騙案,累計抓獲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金額超過2000萬元。據瞭解,相關嫌疑人利用提前獲知的航班延誤信息,虛構保險標的,對外招攬乘機人乘坐延誤航班來騙取保險理賠金。中國保險學會與金融壹賬通聯合發佈的《2019年中國保險行業智能風控白皮書》顯示,保險領域欺詐比例高,手段多樣難以防範,全球每年約有20%-30%的保險賠款涉嫌欺詐,比如我國車險領域欺詐滲漏比例約達20%。銀保監會下發的《關於運用大數據開展反保險欺詐工作的通知》顯示,要以大數據技術為核心、行業聯防與執法協作為助力,全面協同推進反保險欺詐工作,有效識別和防範保險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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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認為不構成犯罪

李某利用保險公司的規則漏洞獲得了賠償,是否就構成了犯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引起了熱議。

甚至有網友稱:“延誤了才賠,不延誤就不賠,李某最多也就是投機,保險公司自己技不如人就掀桌子了。”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認為,李某的行為即使有不當,但不構成犯罪,更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飛機是否延誤是決定保險理賠的關鍵,這作為投保人的李某決定不了 。

保險詐騙罪,在《刑法》第198條中規定,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投保人是否虛構了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是製造了保險事故。

王才亮認為,正是由於航空保險的特點是以航班延誤來構成賠付條件,而航班延誤不是投保人所能掌控的,也不可能是投保人的行為能造成的。李某的行為缺乏法律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因而不構成犯罪。

需要說明的是,李某與保險公司的行為是一種合同糾紛,保險公司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通過起訴來實現。從保險公司的角度動用刑事力量介入個案效果很好,但是得不償失。南京警方的做法只會給全社會對保險公司的信用產生質疑,最終損害的是保險業的合法利益。這個案子的負面效應可能會像數年前的那個彭某扶老太太案一樣,對社會的道德規範破壞極大。

李某是否有權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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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觀點認為,如果是以獲得賠付金為由去購買保險的話,保險公司是有理由拒賠的;如果在購買航空延誤險後,因為各種原因沒有實際乘坐航班,就不要去理賠,因為理賠是建立在實際乘坐的基礎上才可以辦理。

至於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購買保險和實際並未乘坐的問題,知名律師鄧學平認為,使用誰的身份購買保險並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身份信息是否真實。因為保險公司並不篩選顧客,保險公司只審查購買延誤險的人是否同時購買了某個航班的機票。至於該名乘客到底是誰以及是否實際搭乘該趟航班,保險公司並不審查或關心。

在鄧學平看來,只要李某使用真實的身份信息購買保險並且支付了足額的對價,那麼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締約行為。如果每個單一行為都是合法的,那麼這些單一行為的集合怎麼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險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許會影響到保險利益的認定和保險合同的效力,但這種爭議仍然是一種民事爭議,不會越過民事糾紛直接升級為刑事犯罪。

鄧學平認為,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其本質特徵是保險標的具有不確定性。結合到本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李某不確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誤。但這並不意味著,李某不可以通過儘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從而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策。

保險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誤險也是出於商業和逐利的目的,憑什麼就只能允許保險公司賺錢而不能允許乘客賺錢呢?更何況在客觀上,航班信息和天氣信息都是公開的,航班是否延誤不僅與天氣有關,還與其他的許多因素有關,並非李某可以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預測失靈的時候,這時候李某購買機票和保險的費用不就轉化為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利潤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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