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教訓子女、教師懲罰學生、領導與被領導,輩分之間、幹群之間不能用“人人平等”來解決矛盾。
先說父母對那些不聽話的子女,從歷史至今很多人採用打駕方法教育子女雖不可取,但很少人用知識說服的方法。有些子女的做法確實讓父母氣的半死,有些父母打罰子女因此會犯錯會犯法,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或判刑,所以,法律對父母教育子女犯錯應當諒解和寬恕。
教師教官懲罰學生犯錯犯法也應如此寬恕,教師教官是單一的,學生是眾多的,什麼樣的學生都有,調皮搗蛋的,目無長輩的,不聽指導的,出現一個會影響整個班級,所以,教師教官處罰學員有時會犯錯犯法,對家長或旁觀者不諒解,那麼法律對此就應對教師教官對學員有必要的懲罰都要諒解寬恕和保護。
幹部群眾之間也是同樣,更不能用“人人平等”處理問題,否則人人都是幹,誰來做眾,沒有眾要幹何用。一個家庭沒有長輩之分、一個學校沒有師生之分、一個工廠沒有工人之分、一個國家沒有幹群之分,沒有規矩難成方圓,人類就會天下混亂。
所以父母對子女、教師對學生、幹部對群眾、上級對下級等等,先者做出的規矩和處罰中即是犯了錯犯了法,法律面前應當寬恕和保護這些先者。
其實立法本身就是一種懲罰手段,失去先前父母對子女或教師對學生的懲罰手段,光靠法律懲罰就會出現罰了再犯,犯了再罰惡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