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稅」扣不扣個稅、按什麼項目?這一個例子全說清楚了

甲公司辦公室燈具壞了,就買了個新的。燈具比較大型,這時候就需要有專人給安裝上。比如找了張三;張三安裝完成,給張三付款1000元。那麼,甲公司是否需要對於向張三支付款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應當按照什麼項目代扣呢?


「說稅」扣不扣個稅、按什麼項目?這一個例子全說清楚了

我們知道,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十個納稅項目,其中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經營所得,而各自繳庫方式(自行申報、代扣代繳)、計算方式、適用稅率等不盡相同,相應義務也有所區別,這叫需要正確選擇納稅項目。


一、張三乃是甲公司會計,因為懂電路安裝,領導安排他幹了這項“份外”工作,另行支付報酬

張三“任職或者受僱”於本公司,則領導安排其從事各項工作,只要本人同意,皆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即使另行支付報酬,也是屬於獎金、補助之類。

甲公司應當將上述報酬併入張三本人工資薪金所得,按照累計預扣法一併預扣預繳其個人所得稅。


二、張三乃是甲公司從外部找來,專門從事這項業務

這時候,張三並未“任職或者受僱”於本公司,而其獨立完成這項勞務,向其支付報酬,屬於勞務報酬所得。

甲公司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就張三本次報酬(若當月另有該項勞務活動,則合併當月全部報酬)預扣預繳其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主要區別在於是否存在“任職或者受僱”關係。


三、若張三乃是個體工商戶李四的僱員,李四從事燈具銷售、安裝等活動

則甲公司支付對象乃是個體工商戶李四。即使與李四約定清楚,由張三將款項帶回,也是“張三代表李四收款”。

(一)李四作為個體工商戶,其個人所得稅適用項目乃是“經營所得”。事實上,個人所得稅九大稅目,除經營所得外,其他八項,支付方皆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之法定義務;而經營所得,則是自行申報。

那麼,為什麼“經營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繳呢?

因為這也沒法扣啊,“經營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乃是稅法口徑利潤,而非某筆支付款項。比如個體工商戶李四,他是按期計算納稅,有收入,也有成本費用(僱員工資、房租、耗材、進貨成本、水電費等),依照稅法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即俗稱“稅法利潤”),才是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因而向其支付某筆款項,只是其一個納稅期間內的某筆收入;而單純一筆收入則無法判斷其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因此經營所得不用也沒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二)至於張三,乃是按照李四指令,代表個體工商戶李四來幹活。正如上面提及,甲公司是向個體工商戶李四付款,張三隻是代表李四收款;因此,甲公司不需要向張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就張三工資薪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那是李四的事情。(打個更加清楚的比方:甲公司從乙公司買了一批貨,乙公司送貨員王五把錢帶回去,顯然不能視為“向王五付款,而代扣王五個人所得稅”吧;這時候王五收款與乙公司出納收款其實一個道理,只是替公司收款而已。)

綜上所述,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乃是“勞動收入”(二者區別在於是否“任職或者受僱”),經營所得則是就“經營利潤”(稅法口徑)徵稅。


作者 / 於小強(註冊會計師、稅務師)


「說稅」扣不扣個稅、按什麼項目?這一個例子全說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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