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糾紛經鄉鎮人民政府處理後,有一方不接受怎麼辦?

慄文舉


不復你就別簽字,等於沒有調解,你簽字過後不服的,可以拿出新的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起訴,否則你就是無理取鬧。


小雨96658


您好,我是莊律師,您說的這種情況。我只能分兩種情況分析了,

如果當時就沒接受,那說明對於調解方案,對方是不接受的,也就是調解沒有成功。雙方的矛盾沒有化解。這種情況下,你們的問題沒有解決。你們可以要求政府在幫助調一次看看,都做做讓步,或許就能調解下來。調解的工作,不是一次兩次就能搞定的。如果真調不下來,那就只能通過訴訟的辦法了,有的案件,比如土地糾紛,人民政府處理調解處理是一個必經程序,對於人民政府決定不服的,自己可以將自己的主張起訴到法院,由法院在主持調解下,調解不成就只能看法院怎麼判決了。土地糾紛案件,人民政府是要做出處理決定的。

如果調解完畢,後來有不接受的,那麼還可以找下當地政府,出具相應的決定書,比方土地的糾紛,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門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由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並出具調查的結果,如果對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接到有關人民政府處理決定後,不服的一方,法定期限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復議或訴訟。對於你接受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政府向當地的人民法院就決定書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答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律師老莊


若是土地確權糾紛,對鎮政府確權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如果是侵權或相鄰關係糾紛,政府的處理決定不具有強制性,可提起民事訴訟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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