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弄丢员工档案判赔6万元

23年前单位弄丢档案,职工无法回原单位工作,无法调入其他单位。无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无法领退休金


单位弄丢员工档案判赔6万元

50多岁的张女士原为徐州一企业职工,在一次工作调动中,新的工作单位将其人事档案丢失,致其无法回原单位工作,无法调入其他单位工作,也无法缴纳劳动保险和领取退休金。张女士经过三次诉讼,近期这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经徐州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终于尘埃落定,张女士获得6万元赔偿。

档案丢失无法领取退休金

张女士原是徐州手表厂职工,1992年请求调入原徐州某局下属某企业。经两家单位协商后,新单位将张女士的档案从徐州手表厂调入该企业劳动人事科,张女士在家中等调动,但几年也没动静。1997年,该企业劳动人事科告知因客观原因未能完成调动,她的档案早几年就找不到了。期间,张女士多次询问自己的档案是否找到,劳动人事科表示一直在找,但仍未找到。因没有档案,张女士也就无法调到其他单位,也无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到了退休年龄也没退休工资,只能依靠做临时工作维持生活。

张女士认为认为该企业在保管档案期间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档案丢失,具有过错,给自己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某局赔偿其损失6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庭审:单位不承认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被告认为张女士的纠纷发生在1992年,本案已经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另外,2008年3月18日,上海某局接收原徐州某局下属某企业的部分资产和人员,但不是整体接收,原告档案丢失事宜,应该向该企业的目前上级主管单位济南某局主张权利,张女士与被告上海某局无劳动关系,也不是原告的用人单位,二者之间不存在用人单位责任纠纷问题;现在社会采取多种就业形式,社保的缴纳和档案没有必然联系。被告人认为张女士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清求。

对此,张女士向法庭提交了1997年5月原徐州某局下属企业劳动人事科向徐州手表厂劳资科出具的书面材料,此后原徐州某局曾多次向下属某企业劳动人事科询问档案情况,该科一直表示尚未找到。

法庭查明张女士因没有档案无法回原单位上班,无法调入其他单位工作,亦无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至今未能办理退休手续,法庭还查明,张女士分别于2013年5月、8月两次至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养老保险等损失40余万元,后均撤诉。

法庭还查明,原徐州某局下属某企业于1994年拆分出下属某企业和徐州另一企业。2005年,徐州某局撤销时,这两个企业也同时被撤销,分别并入济南某局,后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上述两个企业在徐州的业务资产、在编人员及档案划交给上海某局。

判决:责任单位被判赔偿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人事档案系公民取得就业资格、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享受相关待遇应具备的重要凭证,对公民生活有重大影响、原徐州某局下属企业 劳动人事科接收了张女士的档案,就应当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因档案丢失,对原告造成了利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局于判决发行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女士6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庭审依法对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上海某局已将6万元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一并交付给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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