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退费后,如何账务处理?

收到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退费后,如何账务处理?

自发生疫情以来,为了纾解企业困难,推动复工复产,国家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阶段性减征优惠政策。企业享受减征后,收到退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呢?

【新政】阶段性减征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文件汇总

问: 我公司2月初按系统交缴了全额的社保费,后面政策出来才有一般企业单位部分可以减半征收这一说,现在分别收到养保、工伤、失业的政策性退费,我是否可以冲减当时交纳时记入的相关费用科目?

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规定,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支持稳定和扩大就业,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第一条规定,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七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收到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的退款后,应当结合以前的会计处理,相应冲减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举例如下:

2020年2月,工作人员张三应发工资5000元,社会保险假定单位应承担并支付部分为1300元,自己应承担部分为660元。工资单显示,张三当月应发工资5000元,代扣保险660元,实发2340元。会计处理如下:

(1)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

贷:现金4340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会保险 660

(2)单位向社保部门统一支付保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300(单位缴费部分)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会保险 660(个人缴费部分)

贷:银行存款 1960

(3)月末,分配应付职工薪酬时:

借: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6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300

假定2020年4月收到退还的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款项65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50

贷: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生产成本等)——社会保险费 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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