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告訴你信託管理人的勤勉盡責義務有哪些

近年來,隨著經濟下行和監管趨嚴,信託產品的逾期、違約變得越來越頻繁,且有呈現常態化趨勢,如中江信託(現雪松信託)和安信信託均出現數十個產品逾期,涉及風險規模均在百億左右,還有個別區域政信類產品也到期無法兌付。對此,筆者也曾接到幾位投資人諮詢信託管理人是否存在違反勤勉盡責義務的情形,現筆者結合《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等規定對信託管理人的勤勉盡責義務及可能存在的賠償義務作簡要分析。

一、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受託人責任

《信託法》第22條、25條雖然規定受託人應當恪盡職守、勤勉盡責,並規定受託人在違反信託目的、違背管理職責情形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信託法並未明確規定哪些才是受託人的勤勉盡責義務。

實踐中有糾紛的多為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根據《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資管新規》)規定,受託人的勤勉盡責義務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體現:

(1)募集階段信息披露:《辦法》第七條“信託公司推介信託計劃,應有規範和詳盡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收益特徵,充分揭示參與信託計劃的風險及風險承擔原則,如實披露專業團隊的履歷、專業培訓及從業經歷,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響投資者進行獨立風險判斷的誤導性陳述”。

(2)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資管新規》第六條:“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瞭解產品”和“瞭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

(3)投前盡職調查:《辦法》第九條:“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事前應進行盡職調查,就可行性分析、合法性、風險評估、有無關聯方交易等事項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4)運營及風險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第二十七條:“信託公司管理信託計劃,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二)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餘額的30%,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三)不得將信託資金直接或間接運用於信託公司的股東及其關聯人,但信託資金全部來源於股東或其關聯人的除外;(四)不得以固有財產與信託財產進行交易;(五)不得將不同信託財產進行相互交易;(六)不得將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託計劃投資於同一項目”,等等。

二、最高人民法院觀點

最高院在2019年11月14日發佈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其中第94條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的委託人以受託人未履行勤勉盡責、公平對待客戶等義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請求受託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由受託人舉證證明其已經履行了義務。受託人不能舉證證明,委託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信託公司應當舉證證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這裡仍然無法解決什麼才是信託公司勤勉盡責義務的問題。

所幸,最高院民二庭(會議紀要起草機構)緊接著出版了《《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一書,其中就如何認定信託公司是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作了如下說明:“審判實踐中,無論是主動管理信託還是事務管理信託,在審查作為專業金融機構的受託人是否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時,可以從受託人在資產管理產品受理後,進行投資項目立項前的盡職調查材料,投資管理過程中內部決策流程等審批材料,項目存續過程中的日常管理材料(包括各類憑證、單據、通知指令),項目清算和風險處置過程中的相關材料等證據著手,審查受託人是否盡了法定和約定的勤勉盡責義務,並在此基礎上確定責任承擔”。所以,在司法審判中,法院會責令受託人提供信託管理資料,包括如上所述盡職調查材料、內部審批、投資決策等文件,再結合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作評判。


最高人民法院告訴你信託管理人的勤勉盡責義務有哪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