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想象中的監獄,都是高牆鐵網,處在荒無人煙的郊區,罪犯一旦入獄,刑滿釋放之前都要待在監獄裡,接受教育改造。其實,也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一直待在監獄裡。部分刑罰較輕的罪犯,可能會有假期,每月可以回家一兩天,參加勞動改造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我國刑法規定,拘役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一般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拘役的地點可以是專門的拘役所,可以是監獄可以是看守所。在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至兩天,參加勞動的,酌量發給報酬。
當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得到回家和勞動報酬的的機會,拘役只適用於社會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例如瀆職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類犯罪等。這類犯罪,人身危害性較小,即使流入社會,不至於造成嚴重後果。
再者,偶爾回家得到親情的感化,也有助於教育改造,早日迴歸社會。
相比於拘役的刑罰,刑罰中還有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要輕於拘役,就是管制。管制,是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實行社區矯正,仍然可以留在原單位工作,同工同酬,只是社區作為矯正機構,密切關注並限制其部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