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建中受傷、下班路遇車禍……算不算工傷?有說法!

“加班用餐時間猝死算不算工傷”

“在家中辦公時身亡算不算工傷”

這些熱點話題屢登微博熱搜

折射當下工傷認定的問題

工傷如何認定

一直是勞動者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而目前隨著用工形態的發展

勞動者的工作方式、時間、地點更加靈活

給工傷認定帶來一定的挑戰

近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發佈了工傷認定行政爭議典型案例

團建中受傷、下班路遇車禍……算不算工傷?有說法!

編輯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因工外出”如何認定?適用有利職工推定

朱先生為A科研院所職工,2013年因失蹤被法院民事判決宣告死亡。其妻張女士向西城區人社局提起關於朱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申請材料中包含A科研院所出具的證明,載明朱先生1991年8月28日晚上因出野外失蹤。西城區人社局認為朱先生受到的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故作出認定工傷決定。

A科研院所不服向北京市人社局提起行政複議申請,經審查,北京市人社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了西城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A科研院所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朱先生為A科研院所地質勘探人員,出野外是一種工作方式。朱先生是否因出野外未歸而被宣告死亡,是認定其是否構成工傷的關鍵。

本案中,沒有證據能直接證明朱先生失蹤的原因。A科研院所作為用人單位,先出具了加蓋有單位公章的證明,認定朱先生為出野外未歸;其後在複議程序中又否認上述證明,否定朱先生出野外的事實,前後矛盾。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職工發病和死亡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缺乏相關證據證明而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於職工的事實推定。最終,法院支持西城區人社局認定工傷的決定,判決駁回A科研院所的訴訟請求。

下班途中遇事故算不算工傷?要看責任分配情況

劉先生為B公司職工。2016年某日18時許劉先生駕駛兩輪輕便摩托車從單位下班返回其租住地,途中與大型普通客車相撞後受傷,豐臺區交通支隊認定劉先生負事故同等責任。2017年劉先生之子向懷柔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懷柔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B公司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維持行政複議的決定。

B公司認為,事發時劉先生無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未登記號牌,其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強制性規定,該違法行為不應受到法律保護,不應被認定為工傷。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據此,影響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時工傷認定的關鍵因素是職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分配情況,即除職工具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以外的情形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同時,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有故意犯罪情形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劉先生無證駕駛未經登記的摩托車確實違反相關交通法律規範,但屬於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一般違法行為,其性質不構成犯罪,不屬於不得認定工傷的情形,對其違法行為可另案調查處理。因此,懷柔區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以及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事實清楚、於法有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B公司的訴訟請求。

超退休年齡,就不得認定工傷嗎?

趙女士是一名進城務工人員,她與D公司簽訂了《勞務協議書》,勞務內容為“保潔衛生”。2017年某日趙女士在完成清掃工作後前往打卡點打卡的途中,行至某路口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導致受傷。2018年,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認定趙女士與D公司存在勞動關係。

後趙女士向懷柔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懷柔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D公司不服申請行政複議,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維持的行政複議決定書。D公司認為其和趙女士之間系勞務關係、趙女士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法繳納社會保險,因此不能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認定工傷。故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生效民事判決認定趙女士與D公司存在勞動關係,故趙女士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下班打卡過程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符合上述規定。

國家設立工傷保險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及時救助和補償,是否參加工傷保險只關係工傷保險能否支付工傷待遇的問題,並不影響工傷認定。對此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作出了明確規定,即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法院判決駁回D公司訴訟請求。

休假出遊突發疾病死亡,算不算工傷?

張先生系F公司職員,2017年某日休假期間與公司其他員工及家屬等29人組團到廣西旅遊。旅遊費由員工自理,F公司先行墊付。後張先生在旅遊入住的酒店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張先生之女向東城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東城區人社局經調查後認定張先生休假期間外出旅遊突發疾病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張先生之女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判斷是否符合認定工傷的法定條件,需要考量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三個重要因素,其中工作原因要求所受傷害與工作具有相關性,這是衡量職工所受傷害是否為工傷的核心要素。

本案中張先生參加的旅遊系F公司員工在休假期間自願報名、可攜帶家屬並費用自理的旅遊活動。雖然F公司為本次旅遊先行墊付了旅行團費,但不能據此認定該旅遊活動為單位統一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張先生在休假旅遊期間,因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其所受傷害與工作並無關聯性,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東城區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並無不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參加團建意外受傷,算不算工作延伸?

李女士為G公司職工。為了加強團隊建設、豐富職工活動,G公司與X旅行社簽訂《X旅行社國內旅遊合同》,旅遊地點為壩上草原,李女士等16名職工參加了此次旅遊活動。活動安排了集體項目和自選項目兩部分,在自選項目中李女士等16名職工經旅行社工作人員聯繫,乘坐吉普車進行自費項目遊玩,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李女士受傷。

後李女士向密雲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並提交相關材料。密雲區人社局認為,李女士是在自費項目中游玩受傷,不屬於因工作原因,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李女士不服,提起行政複議,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維持的行政複議決定書。李女士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行政複議決定。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用人單位組織集體活動,目的在於加強團隊凝聚力,增強員工協作能力,從而提升工作效率。因此團建活動雖然不是直接以工作為內容,但與工作相關,應當視為工作的延伸。根據李女士在訴訟中提交的《X旅行社國內旅遊合同》顯示,此處“自費”指的是G公司與X旅行社雙方約定的、由G公司自行選擇的由其另行付費的遊覽項目費用。因此自費項目是相對於旅遊合同約定的費用已包含的旅遊項目而言,自費項目的組織者和費用承擔者是G公司而非李女士個人。李女士受傷時參加的仍然是G公司組織的活動,而非其脫離集體的個人單獨活動,應當視為工作的延伸。

對此,本案中,密雲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於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北京市人社局作為複議機關在複議過程中未對上述事實予以認真核實,導致結論錯誤,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加班還是下班?“時間”“崗位”要綜合考量

王先生系H公司職工。該公司承包大樓改造項目,王先生在該項目中從事雜工工作。2017年某日下午5時30分左右,王先生在H公司建築工地附近突發疾病死亡。

后王先生之妻向海澱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海淀人社局認為王先生非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死亡,故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王先生之妻不服,向北京市人社局申請行政複議,北京市人社局作出維持複議決定。王先生之妻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複議決定。


法官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關於“工作時間”的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需要綜合考量工作單位規章制度的明文規定、相關的考勤記錄、是否存在加班情況及事發時的現實狀況等因素。

H公司聲稱其公司工作時間為上午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但並沒有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事發時,涉案工地監控視頻顯示,當日17時至17時30分仍有工人在工作,海淀區人社局僅依據H公司的詢問筆錄認定王先生突發疾病時間為非工作時間,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

關於“工作崗位”的認定,一般包含工作所涉及的區域及其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本案證據材料中,救援中心和公安部門對事發地的記載為“某科學院內小工地”“某科學院植保所大棚西側”,和H公司調查筆錄對事發地記載為“某科學院學生公寓待建地空地生活區”,上述證據材料之間不能互相印證,海淀區人社局僅採信其一,認定事發時王先生處於非“工作崗位”,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和行政複議決定。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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