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造成工傷醫療費4.9萬餘元無法獲賠,可要求社保先行支付

【案件簡介】

2017年6月19日,王某新駕駛小型麵包車與李某、朱某麗發生交通事故。同年8月2日,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新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朱某麗不負事故責任。2017年10月10日,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李某所受到的傷害為工傷。2018年6月6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通知書》,認定李某致殘程度為7級。後李某訴至法院,2018年6月28日,法院判令王某新賠償李某各項損失共計330723.96元。2018年12月6日,

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因未發現王某新有可執行財產,終結本次執行。

2019年3月14日,李某向社保中心提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申請,同月,社保中心向王某新發出《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催告通知書》,催促其支付相關工傷保險醫療費。2019年3月20日,投遞並簽收。因王某新未予支付,2019年7月,社保中心經審核作出《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結算表》,審核工傷醫療費為49156.82元,並於2019年8月支付給李某。2019年10月24日,社保中心向王某新郵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追償告知書》,要求王某新自收到告知書之日起10日內依法償還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款項49156.82元。該郵件於2019年10月27日由王某新爺爺代為簽收。后王某新未支付上述款項。

後社保中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要求王某新返還工傷醫療費49156.82元。

第三人造成工傷醫療費4.9萬餘元無法獲賠,可要求社保先行支付

【律師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根據人社部《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二條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或者居民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傷病的,其醫療費用應當由第三人按照確定的責任大小依法承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在醫療費用結算時,個人可以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並告知造成其傷病的原因和第三人不支付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情況。

本案李某受傷是因為王某新的侵權行為造成的,依據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王某新承擔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應當有王某新對李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但是李某已經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向王某要求賠償醫療費用,單經法院執行未能發現王某新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導致李某未能從王某新處獲得任何賠償。因此,上述情形符合《社保法》規定的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的情況,據此李某可就產生的醫療費用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社保中心也根據法律規定審核後向李某先行支付了工傷醫療費49156.82元。

【律師提醒】

勞動者在發生工傷後,由於各種情況會導致無法獲得賠償。

對於第三人造成的工傷產生的醫療費用在無法獲得侵權人賠償時,勞動者可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由此產生的工傷醫療費用

對於單位未為勞動者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後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包含醫療費在內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人造成工傷醫療費4.9萬餘元無法獲賠,可要求社保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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