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存单和保证金的质押率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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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是指用自己名下的定期存款、国债等产品进行担保而申请的贷款。

保证金是用于核算“先卖出后买入”交易保证金的收付和损益的帐户,银行不支持做质押的。

存单质押和保证金质押是两个没有可比性的不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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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与保证金质押的区别:

1、质押方式不同

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而保证金质押是信贷业务广泛采用的一种担保方式,是银行控制风险的重要的手段。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2、质押风险不同

存单质押的风险存在于质押是否有效设立,以及质押权的实现方式能否保障债权人(质权人) 的利益。

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保证金质押的法律风险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而导致的风险,二是由于操作不规范而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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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两者主要区别在于使用现金还是存单抵押。  一、定义区分  1、存单质押是指借款人以贷款银行签发的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也有银行办理与本行签订有保证承诺协议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存单的抵押贷款)作为质押。  2、保证金质押是指借款人将金钱交存于其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的保证。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银行有权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直接扣划保证金用于偿还贷款的担保方式。  二、存单质押的方式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单做质押从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质押的存单,贷款机构会在核实存单的真实性以后,通知出具存单的存款银行办理资金冻结即登记止付手续,俗称“核押”,并与借款人签订质押贷款合同,同时将存单保存在贷款机构手中,以防止存单所有人在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将存款提走;  2、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作为债权的质押担保。债务人为向债权人(非金融机构) 担保自己的履约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单交由债权人占有,以此作为自己的债务能如期履行的担保,并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到期后,如债务人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此存单上的款项优先受偿。  三、保证金质押的合法规范  (一)保证金质押材料完整  以保证金质押担保,商业银行应当收集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出质人、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和贷款证等。  2.出质人有权机关批准质押的决议。  3.出质人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的相关资料。  4.出质人将保证金专用账户交贷款银行托管文件等。  (二)保证金质押操作要求  商业银行在办理保证金质押担保中,应认真审核出质人、借款人提交的材料,确保质押合法、有效。  1.审查出质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确认出质人的资质  2.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  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当一笔担保债权开立一个专户,撤销保证金时也应与每笔业务相对应,专用账户与被担保债权应当随时保持一一对应关系。同一保证人的多个保证金专用账户,在同一营业柜台可共用一套印鉴,但应分别注明启用日期。对于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小额贷款,如果不方便为每一笔债权开立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的,也可以与担保人就某特定项目一定金额债权担保协商一致,参照最高额抵押相关规定处理,即开立一个总保证金专用账户,以该专用账户内的保证金担保一定金额债权。  3.专户存储出质人交存的保证金  出质人交存的保证金,原则上应从其基本账户(结算存款户)划转,贷款银行不应接受出质人之外的其他渠道来源款。例如,担保人的销售回笼款不经其结算存款户直接划转入保证金账户。在划转保证金时,贷款银行应要求出质人在转账凭证及相关会计凭证上注明"保证金质押"字样。  4.托管保证金专用账户  质押期间,保证金专用账户应处于类似"冻结"状态,不允许款项进出。贷款期限届满,若借款人未能偿还贷款,贷款银行可以从借款人质押的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款用于偿还贷款;对于第三人出质的保证金,银行在保证金专用账户上扣收本息时应谨慎,扣收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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