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女孩坐母親車遇車禍去世獲賠90萬 這筆錢該如何分配

一筆因女兒車禍身亡的90萬元死亡賠償金,讓離婚十餘年的楊某朋和韓某峰走上了法庭。

楊某朋認為,離婚多年,女兒一直由自己撫養照顧,女兒是在乘坐母親韓某峰所駕駛的車輛上遭遇車禍死亡,死亡賠償金應全部歸其所有。韓某峰則認為,該筆賠償金應當按物權法的規定等額分割。雙方爭執不下,楊某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那麼該筆死亡賠償金到底應如何認定?又該如何進行分配呢?

19歲女孩坐母親車遇車禍去世獲賠90萬 這筆錢該如何分配

↑資料圖 (與本案無關 圖據東方IC)

訴訟

女兒因車禍身亡 父母為賠償金起爭議

19歲的小楊是在乘坐母親駕駛的車輛過程中遭遇車禍的。

事故發生在2019年1月24日傍晚,母親韓某峰駕駛的小轎車與另一小轎車相撞。小楊在事故中身受重傷,經醫院搶救治療無效於14天后死亡。

事發地陝西宜君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對方小轎車駕駛員負事故主要責任,韓某峰負事故次要責任。

近兩個月後,在宜君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下,小轎車車主與小楊父母達成調解協議,賠付死者小楊的父母楊某朋、韓某峰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90萬元整。

該筆賠償金給付方式為:小轎車主於調解當日支付40萬,剩餘50萬元待保險理賠後賠付。

也正是在這份賠償協議達成後,楊某朋與韓某峰對於該筆賠償的分配問題發生了爭議。

按照楊某朋的說法,其與韓某峰於1997年登記結婚,2000年生下女兒小楊,2007年,夫妻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同時雙方約定,孩子由男方撫養,監護權歸男方。小楊也在之後一直跟隨楊某朋生活,期間的生活、教育費用全部由楊某朋負擔。

2016年9月重陽節期間,已上初中的小楊被母親韓某峰接走,並在其照顧下學習生活。直到事發。

楊某朋認為,離婚多年,女兒一直由自己撫養照顧,且女兒系在乘坐母親韓某峰所駕駛的車輛上遭遇車禍死亡,死亡賠償金應全部歸其所有。韓某峰則認為該筆賠償金應當按物權法的規定等額分割。雙方爭執不下,楊某朋向法院提起了訴訟。韓某峰成為被告。

一審

賠償金按65%、35%比例分配給父母

該案在陝西省宜君縣人民法院一審開庭。法院認定了上述事發前後的事實。那麼,該筆賠償金到底應如楊某朋訴求歸其全部所有還是應按韓某峰所述等額分配呢?

法院認為,2019年1月24日,韓某峰拉其女兒小楊外出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小楊受傷搶救無效死亡。小楊死亡之後,共獲得賠償款90萬元,雖在調解協議中列舉有單項名稱,但各項賠償數額並未一一列明,應視為混合賠償共計90萬元,該90萬元是對小楊近親屬,楊某朋、韓某峰的共同賠償款,屬兩人共有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在分割該財產時綜合考慮死者與兩人的親屬關係遠近程度,死者生前兩人所履行的撫養義務,原被告兩人的經濟收入、生活保障情況,同時本案死者小楊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存在過錯,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在分割時應少分。

另,該案原、被告獲得該筆賠償款的權利基礎來源為兩人是死者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分配該賠償款時,可以參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本案中,楊某朋與被告韓某峰離婚後,楊某朋對小楊盡撫養義務近十年,而被告韓某峰只對其女兒盡撫養義務兩年多時間,且在發生事故時未盡到安全監護責任,亦有一定過錯,加之原告無固定收入且多病,在賠償款分配中應予以照顧多分。

法院綜合案情認為,90萬元賠償款以原告獲得65%賠償計58.5萬元,被告韓某峰獲得35%計31.5萬元予以分割較為公平合理。

對於韓某峰所述應以物權法共有物平均分配意見,法院認為,該案系債權分割而不是物權的分配,不應適用物權法。

二審

法院認為:賠償金非遺產,不一定平分

對於一審法院的判決,韓某峰向上一級法院——陝西省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韓某峰上訴認為,該筆賠償金是雙方的共同財產,共同共有財產的分割就應當平均分配。同時認為該案屬於物權糾紛,既非侵權責任糾紛,也非繼承糾紛。另外根據物權法規定,該筆賠償款應當視為等額享有,系一人一半。

2020年4月該案二審開庭。楊某朋對此稱,韓某峰在與其離婚後,並沒有對孩子承擔撫養義務,女兒由其一人撫養,生活艱苦。韓某峰自己駕車出遊,發生事故造成女兒死亡,應當對此承擔責任。

庭中,韓某峰還提交了新證據,以證明其並非楊某朋所言,並稱自己盡到了撫養義務。但楊某朋則對證據表達了不認可。

經過審理,二審法院認定了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並提出,該案的焦點在於賠償金的分配問題。同時對於賠償金的性質以及具體分配的考量做出了詳述。

法院認為,案涉賠償金不是死者的遺產,是侵權人對死者近親屬遭受到的財產損失在一定範圍內的賠償,是死者近親屬的共同共有財產,但分割時應綜合考慮當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撫養時間長短以及生活的實際狀況等因素,不一定要平均分配。

同時稱,一審法院根據雙方對女兒撫養義務的時間長短,楊某朋的身體狀況,發生事故時韓某峰未盡到安全保護責任等因素,酌定雙方應得的賠償金數額並無明顯不當。

紅星新聞記者 杜玉全

編輯 於曼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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