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复工复产持续向好
生活秩序加快恢复
休闲消费活动逐渐增加的同时
却有人放松了“交通安全”这根弦
饮酒后带着那份所谓的“侥幸心””驾车上路
一直以来
莒县交警在全县范围内不定时、不定点
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
严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震慑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合理安排勤务,加大警力,坚持路面防控与城乡治理并重,通过设卡盘查和路面巡逻相结合的方式严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对酒驾、醉驾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
对于这些肆无忌惮的“醉猫”
一定坚决打击
1
4月1日22时20分许,刘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L76***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莒县滨河路路段时,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初步检测,刘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经抽血检测,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1mg/100ml,确认了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等待刘某的将是法律严惩。
2
4月2日16时18分,李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QM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国道206夏庄镇路段时,被夏庄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李某酒精检测值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3
4月6日15时40分许,钟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LEA***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莒县棋山镇卜家庄路段时,被洛河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钟某酒精检测值为109.3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采集血样检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4
4月12日14时30分许,刘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LQ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莒县招贤沿河西路段时,被招贤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刘某酒精检测值为2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5
4月13日20时55分许,李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Q5N***的小型客车行驶至莒县浮来路路段时,被特勤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李某酒精检测值为11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采集血样检测,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6
4月13日21时12分许,魏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L07***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莒县滨河路路段时,被城区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魏某酒精检测值为44.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7
4月14日16时30分许,盛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L38***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莒县刘官庄镇前云村路段时,被夏庄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盛某酒精检测值为5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
酒驾的处罚
饮酒驾驶怎么罚?
-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12分,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怎么罚?
-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 饮酒后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后
莒县交警郑重提醒各位司机: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请勿以身试法!
对于酒驾,我们只有一种态度!
严查!严查!严查!
来源:莒县交警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