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毓明涉性侵案女律師:女孩目前身心受創嚴重 亟需各方面的救助

千千律所的文章稱,只有全面考慮事發時小芳的年齡、認知水平和身體狀況、成長的經歷,鮑毓明的身體狀況、身份背景、鮑毓明與小芳所處的角色地位、相處模式等因素,才能更準確地去理解和認知被害人的是否自願問題。小芳現患有重度抑鬱、重度焦慮和重度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身心受創嚴重,狀況堪憂,亟需各方面的救助。

鮑毓明涉性侵案女律師:女孩目前身心受創嚴重 亟需各方面的救助

鮑毓明涉嫌性侵“養女”小芳(化名)一案持續受到關注。目前,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區分局4月9日通報,2019年10月對該案再次立案後,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偵查仍在進行中。至發稿前,警方尚未通報最新進展。

該案當事雙方都通過媒體發聲,說法不同,而輿論關於此案的討論一直未停止,法律人士也對該案涉及的相關問題展開討論。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鄧學平4月13日撰文指出,鮑毓明有否利用其特殊身份對小芳實施洗腦式精神控制,需要警方重點調查。對該問題的調查和認定,或許是本案法律適用的核心關鍵。

4月13日晚,為小芳(化名)的代理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千千律所)發在該所微信公號上發佈文章《女孩的權益,該怎麼關心和保護?》,也討論了相關問題。文章還稱,小芳的精神狀態很差,亟需各方面的救助。


鮑毓明涉性侵案女律師:女孩目前身心受創嚴重 亟需各方面的救助


律師女方:應全面查清兩人的角色地位和相處模式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小芳(化名)稱,從2016年起,當時剛滿14歲的她被“養父”鮑毓明性侵,後被對方長期控制在山東煙臺某公寓裡,又遭多次性侵,並嘗試自殺。報警後,警方撤案後又立案,但一直沒有進展。

日前,鮑毓明的身邊人向澎湃新聞發來書面回應,並附帶9段手機錄屏。這些錄屏記錄了鮑從2016年至2017年兩年多時間,疑似與“養女”小芳(化名)聊天記錄。其中,“小芳”多次提到“親愛的”、“結婚”等親密內容,“小芳”還提到讓鮑毓明等她兩年,二人還約定去拍婚紗照。不過該聊天記錄真實性尚待確認,且書面回應迴避了兩人是否發生過性關係以及被指強迫小芳看“戀童癖視頻”一事。

小芳則向澎湃新聞表示,不管鮑毓明如何辯解,都無法改變性侵她的事實。她使用的QQ號是鮑毓明用他的身份信息註冊的,他知道密碼,不排除鮑毓明“自己跟自己對話”。她現在唯一能做的,就是配合警方完成調查,儘快讓不法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

煙臺市公安局芝罘區分局4月9日通報,2019年10月對該案再次立案後,進行了大量調查取證工作,偵查仍在進行中。

千千律所發佈的文章認為,只有全面考慮事發時小芳的年齡、認知水平和身體狀況、成長的經歷,鮑毓明的身體狀況、身份背景、鮑毓明與小芳所處的角色地位、相處模式等因素,才能更準確地去理解和認知被害人的是否自願問題。

“這就涉及被害未成年人案發時是否有能力正確認知自己言行的法律意義和後果,又是否有能力在完全不受外在因素影響下具有選擇表達不同意的意思自由?”文章提出。

鮑毓明是否屬於“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

對於鮑毓明和小芳的相識,小芳的母親虹麗(化名)稱,孩子從小磕磕碰碰一直不順,為“衝災”認養父母。她在網上看到關於收養女寶寶的帖子,通過QQ跟一網站的一名中間人取得聯繫。2015年9月,她通過中間人和鮑毓明約定見面,談妥將女兒小芳“送養”給鮑毓明,鮑毓明以“養父”的身份帶走了小芳。

鮑毓明的書面回覆與小芳母親的說法並不一致。鮑毓明稱,2015年9月,小芳的母親看到了他發佈的收養孩子(男女不限)的帖子,便加了他的QQ。此後,鮑毓明通過QQ與孩子的母親溝通收養事宜。

鮑毓明稱,他是在2015年10月在南京第一次見到小芳母女倆。那時,小芳的身高已接近1米7。“我和她媽說覺得這麼大了不好相處,她媽說那你就有空帶她出去玩或是到你家看看,試試能不能相處。她自己也說一看我就面熟,像失散多年的親人。我就帶小芳出去了兩三次,她很開心,也訴苦說自己從小被遺棄,親情是最大的遺憾,每次和我分手都哭著說‘叔叔我不想讓你走’,那時我真的很感動,也覺得應該幫幫她。”

鮑毓明並不符合收養小芳的條件。《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而鮑毓明與小芳的年齡差為29歲。

但儘管這樣,小芳還是被送到了時年43歲、單身的鮑毓明身邊。有不少網友質疑小芳的母親未盡到監護義務,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小芳和鮑毓明是如何相處的?小芳稱,多年裡她被鮑毓明長期控制,受到嚴格監控。鮑毓明則否認監禁小芳。

南風窗的報道稱,據鮑毓明說,他在煙臺家裡裝了監控,生活狀態一清二楚。這個被李星星理解為監禁工具的設備,在鮑毓明看來,反而是有利的證據之一。

此外,在鮑毓明給澎湃新聞的書面回應中,他將小芳定義為“未來的妻子”。據南風窗報道,在警方的促使之下,鮑毓明曾給小芳寫了一封保證書。保證書中寫道:“給我現在的女兒,和未來的妻子。”

鮑毓明稱,他有此想法還要追溯到2015年與小芳母女初識的時候:“因為我是單身,無法辦收養手續,小芳媽媽就說那就等她到了年齡辦結婚手續,反正都是一起生活。小芳自己也說愛我願意這樣陪我一輩子。我想反正我是單身,如果將來感情真能發展到那一步,也不是不可以。”

千千律所認為,鮑毓明應可認定屬於對小芳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基於小芳母親的委託,鮑毓明對小芳負有監護義務,應當維護小芳的各項合法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性權利是人身權利中非常重要的一項。辦案機關可以進一步詳細調查核實清楚鮑毓明生活住所的相關情況,比如鮑毓明是如何安排小芳的日常生活的,為小芳買了哪些東西,小芳有沒有單獨的臥室,雙方在家是否一起用餐,平日雙方是如何度過的等等。

京衡律師上海事務所副主任、高級合夥人鄧學平4月13日撰文指出,鮑毓明答應供養小芳後,儘管這不是法律上的收養,也未必構成法律上的監護,但認定其屬於“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應該沒有太大問題。關鍵是,鮑毓明有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特別是鮑毓明有否利用其特殊身份對小芳實施洗腦式精神控制,需要警方重點調查。

法學專家羅翔此前撰文指出,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則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該意見也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意見認為特殊職責人員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罪仍然限定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就範。也就是說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

律師稱小芳重度抑鬱,需要救助

千千律所的文章稱,小芳現患有重度抑鬱、重度焦慮和重度創傷後應激障礙(PTSD),身心受創嚴重,狀況堪憂,亟需各方面的救助。

公益律師李瑩2019年曾幫小芳聯繫醫院和心理醫生,勸她接受治療。據南風窗報道,李瑩說,“那時李星星多次報警、多次自殺,她有嚴重的抑鬱焦慮,是很明顯的PTSD的反應。”

李瑩告訴澎湃新聞,多年來她在經辦類似性侵害案件時發現,許多受害人在被侵犯後會產生嚴重的罪感和恥感,在自我消化的過程中,往往會合理化對方的性侵行為,例如:將其想象成處於一段戀愛關係中,以此來說服自己,但這也為後續的舉證埋下隱患,“在現行的法律框架下,這對被侵害一方都是很不利的。”

因此,李瑩建議應由瞭解未成年人心理的專家團隊對被害人描述的相處模式和關係發生時的心理狀態做出評估。

千千律所的文章認為,無論案件有多複雜,小芳都是受害者。不少人都在質疑被害人小芳的母親在小芳成長過程中陪伴角色的缺位,當前是沒有事實證據支持的,不宜妄加猜測。即使有證據證明其母未盡到相應保護職責,甚至涉及其他問題,也不應當影響被害人小芳對鮑毓明的性侵指控,這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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