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項制度執行好,“海晏河清”就不難

5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狠抓‘三個規定’落實,築牢廉潔司法‘防火牆’”主題新聞發佈會,這是最高檢首次以貫徹落實“三個規定”為主題召開新聞發佈會,也是最高檢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後檢務督察局首次通過發佈會發佈新聞。

  最高檢為何如此重視“三個規定”落實?“三個規定”在檢察系統內部究竟是如何執行的?下一步,最高檢將如何推進“三個規定”更深入貫徹執行?記者為您一一揭秘。

  “三個規定”是司法環境的“淨化器”、公平正義的“安全閥”,更是拒腐防變的“護身符”

  “五一”假期剛過,最高檢便召開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佈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及組織開展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的情況,並通報相關典型案例,體現了最高檢對檢察機關高標準執行“三個規定”的決心。最高檢高標準要求檢察機關執行“三個規定”,並非“一時興起”,而是基於對“四個意識”“兩個維護”不打折扣的落實和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嚴格遵守,更是基於對新時代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平正義需求的積極回應。

  個別黨政領導幹部插手具體個案、干預司法辦案的問題,是一個時期以來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頑疾。2014年,被人們稱為“法治里程碑”的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專門就這一頑症開出藥方,提出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此後的2015年,中辦國辦、中央政法委、“兩高三部”為貫徹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先後印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嚴禁領導幹部插手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等不當接觸交往,如有違反規定的,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並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統稱“三個規定”。

  “三個規定”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重大舉措,需要檢察機關從“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的政治站位去遵守執行。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司法機關所應達到的價值目標,也是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並希望的“海晏河清”司法大環境的必然要求。實現這一目標就要落腳到公正廉潔司法上。

  一段時期以來,少數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工作人員接受請託後利用上下級領導、同事、老鄉、熟人等關係通過各種方式打探案情、說情干預,嚴重干擾司法人員秉公辦案,損害司法權威和公信力。“三個規定”成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有力手段。

  “通過落實‘三個規定’,做好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可以讓檢察人員進一步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為,從而提高案件質量,保證司法公正,如此一來,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最高檢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說,有了嚴格的記錄報告,有人再想問案子就得考慮“我是不是會被記錄”,久久為功,不過問插手干預案件的氛圍就有了,過問或不過問都一樣依法辦理就會形成共識。

  檢務督察局的一項調查也從側面體現了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的重要意義。

  2018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查處的檢察人員違紀違法案件與前5年同期平均值相比,均有所上升,而利用檢察權違紀違法案件中,絕大多數都存在違反“三個規定”的情況。最高檢在新聞發佈會上通報的6起典型案例也證明了這一點。凡是違反“三個規定”未如實填報記錄的檢察人員均被追責,所辦案件質量也因此受到影響;而嚴格執行記錄報告規定的檢察人員則有效保護了自身司法安全,所辦案件也未受到干擾影響。

  正如最高檢黨組所認為的,在全面從嚴治黨的氛圍中,執行“三個規定”是司法工作環境的“淨化器”,也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安全閥”,更是幫助檢察人員拒腐防變的“護身符”。

  違規過問或干預插手案件屬個別現象,“三個規定”正被越來越多的人瞭解認可

  “三個規定”雖然重要,但要想做到全國四級檢察機關都一以貫之執行遵守,並非易事,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思想認識,明確責任要求,做好制度建設,強化督促落實。

  “三個規定”在執行之初,部分檢察人員存在“怕得罪人”“怕擔責”的顧慮,加之大家普遍對這項工作沒有深刻理解認識,執行落實情況很不樂觀。2018年,新一屆最高檢黨組在第一輪系統內巡視中發現這一問題後,要求相關部門儘快組織起草檢察機關深化落實“三個規定”配套辦法。2019年8月,《關於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正式在全國檢察機關印發實施,將報送制度規定為月報制,並在吸收“三個規定”要求政法專項編制人員填報的基礎上,將在檢察機關及下屬單位工作的事業編制人員、掛職借調人員、聘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實習生等都納入填報範圍,填報內容也從單一過問或干預、插手司法辦案拓展至幹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重大事項。此後,最高檢檢務督察局根據各地在具體實踐中反映的問題,又對《實施辦法》中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完善,最高檢於今年4月印發《關於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下稱《工作細則》)。

  檢務督察局負責人介紹說,《實施辦法》和《工作細則》是對“三個規定”的進一步細化、實化。“主要有6個方面的體現:一是記錄報告主體範圍擴大至借調、臨聘等人員在內的全部檢察人員;二是記錄報告對象範圍增加熟人、親屬、同學、戰友等,實現記錄報告對象全覆蓋;三是記錄報告事項涵蓋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職權;四是要求‘逢問必錄’,不管是違規過問干預插手還是一般性過問了解,全部記錄報告;五是將記錄報告時間段由季報調整為月報;六是規範報送程序,嚴格保管責任,明確查閱審批流程,最大限度打消填報人思想顧慮。”

  2019年8月,最高檢黨組要求全國四級檢察機關所有檢察人員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間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情況開展集中填報。

  集中填報中,最高檢領導和各廳局主要負責人不僅帶頭填報,引領示範,對於一些填報較少或者“零報告”的廳局,分管院領導都進行了督促檢查。“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邱學強,副檢察長張雪樵當時都對分管廳局的‘零報告’進行了批評和退回,並要求‘破冰’。”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說。

  “落實‘三個規定’首先要從檢察長做起,如果檢察長做到了,部主任就能做到,辦案組就能做到。”最高檢的堅決態度很快傳導到各地。一些填報較少的省份甚至被通報到“大檢察官微信群”,還附上了張軍檢察長代表最高檢黨組提出的要求:“對照最高檢學習文件,開展自我批評、自我剖析,重新填報。”而後,最高檢還專門派出督察組對部分省份進行專項督察。

  山西省檢察院檢察長楊景海對那份“非正式”通報至今記憶深刻。雖然此前山西已經按要求進行了填報,但對照最高檢黨組的要求,楊景海表示“做得還不夠”。“我們馬上組織召開了全省檢察機關落實‘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推進會,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再動員、再學習、再宣傳,省院領導班子帶頭填報,再逐一和分管部門負責人談心談話,督促落實。”楊景海說。

  四川省檢察院檢察長馮鍵也表示,看到通報很震撼。“省院黨組立即召開黨組擴大會再次逐條學習張軍檢察長批示要求,並召開全省三級院全體檢察干警參加的動員部署電視電話會議,將最高檢精神一一對照傳達,著重在講清填報意義、消除顧慮上下功夫。省院班子帶頭、內設機構負責人帶頭,同時重點抓市、縣兩級院,層層部署,再次組織填報。”

  寧夏、山東、天津等地檢察機關均通過電視電話會、部分約談、專項整改等方式對標最高檢要求,重新組織學習和填報。

  在此後的工作中,最高檢多次通過召開座談會、現場答疑會、培訓班等方式直接面向四級檢察院幹警講解“三個規定”有關問題,還指導地方檢察機關運用動漫、微視頻、微講堂等喜聞樂見的方式進行廣泛宣傳。浙江省檢察院製作的“三個規定”宣傳漫畫,在被人民日報、最高檢微信公眾號等媒體轉發後,閱讀量超過百萬。“三個規定”正在被越來越多的人瞭解認可。

  檢務督察局負責人告訴記者,2019年以來,張軍檢察長41次對落實“三個規定”工作提出要求、作出批示,更是逢會必講、帶頭填報。截至今年3月,全國檢察機關共主動記錄報告2018年以來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18751件,其中反映情況、過問了解的佔96.5%,干預插手的佔3.5%。截至目前,最高檢機關共記錄報告444件,其中最高檢院領導共記錄報告有關重大事項95件。

  “‘過問’未必都違規,但違規一定要擔責。從填報數據可以看出,真正屬於違規插手干預案件的是極個別的,過問案件的佔多數,主要是當事人陳述情況、瞭解進展、擔心案件不能公正辦理,或者認為處理不公進行反映、舉報。檢察人員通過主動報告,可以在消除報告‘空白地帶’的同時,做好合規風險防控,也可以加強人民群眾對檢察辦案的監督。”檢務督察局負責人說。

  特殊情況下檢察人員可將記錄情況直接向最高檢檢務督察局報告

  在嚴格記錄報告制度之初,部分檢察人員還存在思想負擔,有的甚至還存在僥倖心理,每個月底需要有人催促才能夠按時上交《記錄表》。隨著制度實施的不斷強化,越來越多的檢察人員正在養成主動記錄報告的習慣,每月初報告上個月的記錄情況,檢察人員正在從“他律”走向“自律”,由“要我填”變“我要填”。

  5月6日的新聞發佈會是潘毅琴擔任最高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後首次出席發佈會。潘毅琴告訴記者,這種從“要我填”變“我要填”的轉變,得益於四項制度的支持。

  “一是抽查制度,我們要求各級院檢務督察部門每年對本院檢察人員填報的《記錄表》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隨機抽查,看填報是否全面如實。二是督察制度,上級院檢務督察部門每年要對下級院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察。三是通報制度,上級院每月要向下級院通報本地區執行‘三個規定’情況。必要時,還要向社會公開通報,接受社會的監督。通過執行‘三個規定’情況通報,層層傳導壓力、層層落實責任。四是問責制度,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對組織開展工作不力的,依紀依規嚴肅問責;對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開展不力,導致檢察人員違紀違法行為高發的各級院黨組織及領導幹部,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肅問責,倒逼‘三個規定’落地落實落細。”潘毅琴說。

  檢務督察局負責人也向記者透露,檢察人員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情況,將納入幹部選拔任用和年度績效考核評價體系。不如實記錄報告的,記入廉政意見函,作為幹部選拔任用、檢察官入額、職級晉升、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同時,即將出臺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規定,對如實記錄報告者可以在倒查司法責任時免除或減輕責任。

  “我們對不需要記錄報告的情形也進行了明確,一是領導幹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範圍內通過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眾來信、輿情信息後作出批示的;二是領導幹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範圍內對反映檢察機關的情況和問題要求核查或反饋的;三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正常渠道交辦轉辦的案件;四是因履行法定職責向承辦人瞭解正在辦理的重大事項有關情況或提出指導性意見,或者案件當事人、律師等依法向承辦人瞭解案件相關情況的不需填報。”

  “在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系統1.5版和2.0版中,研發嵌入執行‘三個規定’情況強制填錄界面,要求檢察官在案件辦結前,必須全面如實填報受到過問或干預、插手及不當接觸交往情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建立專人保管制度,設置嚴格的查閱審批程序,設置直報制度,檢察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將記錄情況徑直向本院檢務督察部門直至最高檢檢務督察局報告。”

  ……

  哪些行為需要記錄報告?如何與督促指導等正常履職行為進行區分?如何加大填報人員的信息保護力度?針對“三個規定”在實施過程中,一些地方檢察人員反映的增加電子填報、加大信息保護力度、加強成果運用等意見,5月6日的發佈會上,相關負責人均一一進行了回應。

  “既然不能託關係、找熟人向檢察人員瞭解案情,那麼,群眾能通過哪些途徑瞭解案件辦理情況呢?”發佈會上,一名記者提出疑問。

  “人民群眾可以通過12309檢察服務中心瞭解案件、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檢察機關嚴格執行‘三個規定’,將違規過問或插手、干預案件的‘後門’牢牢堵死的同時,也把人民群眾正常監督反映問題的‘前門’充分打開。這實際上在傳遞一種信號:檢察機關對於違規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行為堅決說不,對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則堅決維護。人民群眾可以通過我剛才介紹的規範渠道瞭解案件、反映問題,沒有必要託關係、找熟人過問、打聽案件,而且不管是否有人過問,檢察機關都一樣會依法辦理,歡迎大家來監督我們。”檢務督察局負責人回答道。

  “禁微則易,救末者難。”檢察機關堅持抓好“三個規定”落實,不僅是為了貫徹執行好中央有關精神,更是為了通過監督和約束從源頭防控司法腐敗的發生。潘毅琴最後指出,在人民群眾的監督下,堅持不懈做好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深入持久貫徹執行“三個規定”,嚴格辦案紀律,規範司法行為,提高辦案質量,司法公正就有了保證,人民群眾就會發自內心地信仰法治,“海晏河清”司法大環境就會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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