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行業正處於一個前所未有的變革歷史時期,特別是近幾年來,相關的重大改革政策更是接連出臺:
2018年9月,住建部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刪除了監理的要求。
2019年12月,住建部、發改委所下發的《關於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的通知》(建市規〔2019〕12號)明確指出:自2020年3月1日起,註冊監理工程師可以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的項目經理。
2020年3月,住建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人社部共同印發《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就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認定、日常管理、考試改革等內容進行了明確,其主要變化有:明確證書全國通用,證書分為三個專業,報考的門檻有所降低等。
2020年4月,國家發改委發佈《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進一步縮小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範圍,部分監理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截止到今年4月底,已先後有廣州、北京、成都、天津、上海、廈門、山西等省市出臺了相關規定,明確“部分工程可不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強制監理制度轉變為全面市場化的進程不斷加快。
監理改革方向如何?我們可以從住建部所印發的《建築業十三五規劃》、《關於促進工程監理行業轉型升級創新發展的意見》等文件中窺得一斑:大力推進放管服、弱化監理資質、取消強制監理、大力培育高素質人才、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等成為監理改革的主要內容。
然而由於相關政策在細節處理和具體時間節點上並不明朗,也造成了廣大監理從業者的迷茫和疑慮,以下影響監理髮展的六個問題,如不妥善解決將不利於改革的順利推進。
問題一:監理的權責失衡問題日益嚴峻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指出:“全面落實各方主體的工程質量責任,特別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住建部《工程質量安全提升行動方案》也指出:“嚴格落實工程建設參建各方主體責任,特別是要強化建設單位的首要責任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主體責任。”
然而在現實中,監理的責權衝突日益嚴峻,監理在很多時候根本就沒有能力有效發揮自身的作用,有的甚至被各方所聯合轄制,淪落為附庸的角色,而與此同時監理身上所擔責任也越來越重,往往是責大於權。
近些年來,因為工程安全事故監理受牽連的越來越多,監理入刑早已不是什麼稀罕的事。對此,監理人心知肚明卻又無力改變,這也是眾多監理從業者選擇退場的重要原因。
問題二:強制監理乃至監理資質存續問題
監理資質、強制監理制度是監理行業過往30餘年快速發展的基石,近年來隨著市場化改革的加深,取消強制監理乃至全面取消監理資質的呼聲日漸高漲,也一直都是監理從業者始終關注的焦點,結合國家“放管服”的整體部署和要求,以及招標代理等工程資質取消的相關經驗,我們基本可以確定監理的全面市場化是大概率的事。
雖然短期內取消強制監理制度和監理資質的可能不是很大,原因有三:一是資質取消會加劇監理行業的亂象,造成行業的崩潰;二是會使得原本已十分嚴峻的工程質量安全形勢變得更加複雜;三是數量龐大的從業人員有可能帶來的社會問題。
但具體的規劃和時間表遲遲未決,終究會讓時刻神經緊繃的監理人心神不定。
問題三:監理的地位如何從尷尬中解放
監理本身要為工程的質量安全負責,然而在現實中監理服務被侷限十分嚴重,基本上只體現在施工階段,甚至僅被侷限在質量控制、進度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而且有更加邊緣化的風險。
比如近些年來,已經有越來越多的施工單位開始自己組建有關機構來取代監理,有些建設單位雖然聘用了監理,但也是為了應付規定要求,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直接同施工單位打交道,繞開了監理的監管。對於監理工程師的指令,也是願意聽就聽,不願意聽就置之腦後。
這樣就會形成監理越來越邊緣化、功利化和侷限化的局面,逐漸動搖監理行業存在的根基。
問題四:監理收入待遇太低,留不住人
監理收入低是監理人吐槽最多的問題,究其原因是在於行業的專業價值得不到應有的體現,從而造成整體利潤不高,形成了招不到優秀人才、留不住優秀人才的惡性循環。
而且近兩年來,隨著建築行業的整體低迷和各種成本的不斷上升,建築市場的整體規模和利潤增長在普遍下降,再加上監理取費本來就不高、入行的門檻較低、惡意競爭嚴重,很多監理企業甚至出現了不幹等死、幹了賠錢的極端情況。
解決監理行業收入低、待遇低的難題,除了要開放監理取費之外,還要通過法律和行政手段來不斷加強監理的監管地位,從而不斷吸引更加優秀的人才進入,推動行業的良性發展。
問題五:全過程諮詢是否適用於所有監理企業
引導監理開展全過程諮詢是國家推進監理行業創新發展指導綱領的重要內容,自2018年5月推行全過程試點後(其中監理企業是主力),目前已經有近十個省市已先後出臺了本省市的全過程諮詢改革方案。
2019年3月份,發改委和住建部聯合更是印發了《關於推進全過程工程諮詢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投資規〔2019〕515號,明確指出要大力鼓勵監理企業開展全過程工程諮詢。
全過程諮詢雖然是一條不錯的監理轉變之路,但是是不是唯一的一條我們不敢輕易下結論,在短期能否達到應有的效果我們只有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