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機構舉辦者有望“少跑腿”

據新華社電 (記者孫少龍)民政部昨日發佈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辦法明確,養老機構在相關部門辦理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按規定辦理備案。此次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是對2013年《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全面修訂,分為總則、備案辦理、服務規範、運營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共49條,將於2020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峰介紹,2018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作出修改,取消了過去關於設立養老機構需要許可的規定,明確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並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設立許可取消後,事中有效的監督檢查變得更為重要。辦法明確,民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養老機構存在應當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處理。同時,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方式,要求民政部門每年對養老機構服務安全和質量進行不少於一次的現場檢查。

養老機構的安全保障問題也是辦法的重要內容。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副司長李邦華介紹,辦法對養老機構的設施設備安全、服務運營安全以及安全事項的監管都作出規定,明確要求養老機構應當通過實行24小時值班、在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鼓勵投保責任險等方式,降低運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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