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好用好民法典 | 遇到這些煩心事,怎樣維權?法官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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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解讀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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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秀琴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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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濤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速裁審判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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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霞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速裁審判庭法官助理

01 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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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圖片)

【案例】唐某(妻子)和馬某(丈夫,離異)相識3個月後於2019年11月登記結婚,婚後唐某發現馬某患有重大疾病,二人因此頻發矛盾。唐某向馬某提出離婚,馬某稱其正在看病,身體有望恢復健康,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唐某認為馬某婚前隱瞞其患有重大疾病,欺騙自己的感情,堅決要求解除婚姻關係。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案例中,馬某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卻在婚前未能如實告知唐某,損害了唐某的合法權益,唐某在此情況下可以選擇申請撤銷婚姻,但行使撤銷權應當自唐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並有權要求馬某損害賠償。

02 有理有據,向霸座者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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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8年8月,女乘客單某在G334次列車上被孫某“霸座”,孫某不聽列車工作人員勸阻,態度蠻橫。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條規定,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者持不符合減價條件的優惠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嚴格履行安全運輸義務,及時告知旅客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旅客對承運人為安全運輸所作的合理安排應當積極協助和配合。

民法典針對近年來客運合同領域出現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運人採取安全措施等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的問題,在法律條文上細化了客運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公共秩序不容擾亂,公共規則不容觸碰。

03 “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可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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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順路搭乘同事或朋友的車輛上班、下班,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車人的人身或財產上的損害,該如何處理,駕駛人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人與人之間互幫互助的表現,是相關權利人基於情誼而給搭車人施以幫助,如果發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權責任由機動車相關權利人承擔全部責任,則不符合我國社會倫理價值觀,也不利於助人為樂風尚的形成。當然,若行為人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如不具備駕駛資格、酒後駕駛、故意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等情形就屬於嚴重過錯,此種情況下則不能減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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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監審 | 朱岱雲

本期監製丨馬 哲

版面設計丨徐 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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