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好用好民法典 | 遇到这些烦心事,怎样维权?法官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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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解读法官

学好用好民法典 | 遇到这些烦心事,怎样维权?法官支招

丁秀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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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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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霞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速裁审判庭法官助理

01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婚姻,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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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唐某(妻子)和马某(丈夫,离异)相识3个月后于2019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唐某发现马某患有重大疾病,二人因此频发矛盾。唐某向马某提出离婚,马某称其正在看病,身体有望恢复健康,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唐某认为马某婚前隐瞒其患有重大疾病,欺骗自己的感情,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例中,马某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却在婚前未能如实告知唐某,损害了唐某的合法权益,唐某在此情况下可以选择申请撤销婚姻,但行使撤销权应当自唐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并有权要求马某损害赔偿。

02 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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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18年8月,女乘客单某在G334次列车上被孙某“霸座”,孙某不听列车工作人员劝阻,态度蛮横。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民法典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在法律条文上细化了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共秩序不容扰乱,公共规则不容触碰。

03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可减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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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顺路搭乘同事或朋友的车辆上班、下班,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该如何处理,驾驶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表现,是相关权利人基于情谊而给搭车人施以帮助,如果发生在“好意同乘”中的侵权责任由机动车相关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也不利于助人为乐风尚的形成。当然,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如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驶、故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等情形就属于严重过错,此种情况下则不能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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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监审 | 朱岱云

本期监制丨马 哲

版面设计丨徐 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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