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工程款如何認定?「甘肅平涼律師」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為合同自始無效,不產生法律效力,即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該規定,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關於工程款的支付仍然會產生與有效合同相類似的法律後果,即將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與否作為結算款支付與否的法定要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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