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認罪認罰”後反悔 經百色檢方抗訴獲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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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認罪認罰”後反悔 經百色檢方抗訴獲加刑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後,沒有新的事實和證據,被告人單純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將可能面臨怎樣的法律後果?

毒販“認罪認罰”後反悔 經百色檢方抗訴獲加刑

近日,由田東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百色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全市首起“認罪認罰後反悔上訴”的抗訴案件——林某販賣毒品案獲得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被告人林某的刑罰由一審的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毒販“認罪認罰”後反悔 經百色檢方抗訴獲加刑

被告人林某於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間,多次夥同他人購買毒品海洛因後分裝散賣給多名吸毒人員。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林某販賣毒品情節嚴重,依法應當判處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鑑於被告人林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檢察機關依法啟動認罪認罰案件工作程序,依法告知林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內容及法律後果。林某充分了解法律規定後與檢察機關進行量刑協商,並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至四年八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的量刑建議。一審法院在核實被告人林某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合法性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案件,最終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和《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內容,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毒販“認罪認罰”後反悔 經百色檢方抗訴獲加刑

被告人林某收到一審判決後,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檢察機關抗訴認為:《認罪認罰具結書》是控辨雙方協商下達成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一審人民法院按照認罪認罰從寬法律規定、採納《認罪認罰具結書》中控辯雙方達成的量刑建議對被告人林某作出從寬量刑判決後,林某單純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表明其對其自願簽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認罪認罰從寬協議的反悔;表明其利用認罪認罰程序獲得量刑優惠後,又違背了“認罰”的要件,試圖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謀求更大的訴訟利益;表明其違背法律規定、違背訴訟誠信、增加司法訟累,並導致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從寬量刑基礎不復存在,應通過二審程序對其量刑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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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上訴人林某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又沒有提供新的證據,對原來協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認罪但不認罰,不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條件,遂對林某依法作出前述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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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從寬是一項全新的刑事制度,其基本價值之一是程序從簡、節約司法資源。該制度要求訴訟各方恪守法律規定和訴訟誠信,不能隨意反悔、出爾反爾,否則有悖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檢察機關通過程序主導和依法“糾偏”,是確保制度正確統一實施的重要途徑,也是履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體現。

文:第二檢察部隆振中

編輯:張一鳴

審核:羅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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