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一起發生在北京的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法律界的極大關注。不少人選擇了“政治”的視角進行解讀,認為這個判決實際上是法院在試圖重新奪回認罪認罰案件中的主導權。因為一般認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使得檢察院在量刑方面擁有了更大話語權,而在此之前量刑是法院的絕對權力。不過,更多的人選擇的還是專業的視角,即:這份說理充分的判決在法教義學層面究竟該如何評價?
清華大學周光權教授曾經撰文,認為我國法院的大多數文書都可以納入“不講理”的行列。很多時候,辯護律師講的口若懸河、口乾舌燥,辯的火冒金星、天昏地暗,書面辯護詞動輒數萬字,可法院的判決書卻經常是惜墨如金,甚至一句“無事實或法律依據,不予採納”予以帶過。司法的權威不僅是靠國家強制力來實現的,更是靠以理服人、說服人心的軟實力來實現的。沒有說理,那麼法律文書就只剩下了權力意志。因此,單從充分說理的角度,這份二審判決書無疑可歸入優秀之列。
但遺憾的是,這份判決書還稱不上經典,因為這個判決存在明顯的違法和錯誤。之所以說這是一個錯案,是因為它違反了上訴不加刑的基本訴訟原則。這個原則是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基石,其重要性遠遠超過某個具體個案究竟是判處兩年實刑或是三年緩刑。
我國刑訴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即便是二審發回重審的案件,除非有補充新的指控,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為了將這一原則貫徹到底,最高法《解釋》規定,一審罪名認定不當的,二審可以改變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罰。一審判處刑罰畸輕、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二審不得直接加重刑罰、適用附加刑。也就是說,上訴不加刑是一項不允許挑戰的鐵律。這起交通肇事案,不存在罪名錯誤,也不屬於量刑畸輕,北京一中院直接加重刑罰可謂錯的離譜。
也許有人說,檢察院抗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從字面文本上看,確是如此。但我們解釋法律,不是隻有文義解釋,更重要的解釋方法是體系解釋和合目的解釋。上訴不加刑制度的設立初衷是,打消當事人上訴的顧慮,保障其享有兩審終審制的憲法訴權。這是在無罪推定之後,對當事人自由和權利的又一重要保障措施。因此,檢察院抗訴不受上訴不加刑限制的合理解釋是:只有檢察院因為一審量刑畸輕而提出抗訴,二審法院才可以加重刑罰。可本案中,檢察院抗訴的理由不是因為一審法院判輕了,而是因為一審法院判重了。上訴方和抗訴方都要求適用緩刑,二審法院直接判處更重的實刑,違反了二審中禁止不利變更的原則,屬於對刑訴法條文望文生義的機械理解。
有人說,檢察院的一審量刑建議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緩期五年執行,而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是要求法院支持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因此二審法院直接改判三年沒有錯。北京一中院的二審判決也認為,緩刑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是否適用緩刑與量刑輕重無關。這種說法明顯違背法理和常識,屬於玩弄文字遊戲式的強辯。檢察院量刑建議的重點不在判處三年有期徒刑,而在緩期五年執行。檢察院抗訴的核心是法院應當適用緩刑,而非判處多少年的有期徒刑。緩刑的確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但這種執行方式對當事人具有重大的刑罰利益。同樣是死刑,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可不僅僅是執行方式的差別而已。
很多案件,當事人根本不在乎判處幾年的有期徒刑,他們在乎的是能否適用緩刑。如果讓當事人在判處兩年實刑和判三緩五之間選擇,我相信絕大多數人會選擇後者。這是因為緩刑對當事人自由的剝奪大幅減少,對當事人工作生活造成的影響大幅降低。如果真的如北京一中院的判決所言,緩刑跟量刑輕重無關,那麼餘某也就不會上訴了。最高法《解釋》其實已經將適用緩刑作為量刑輕重的一個重要表現。該《解釋》在落實上訴不加刑原則時規定,原判對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二審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也即,最高法認為撤銷緩刑即意味著加刑。
北京一中院的二審判決除了違反上訴不加刑的原則,還直接肯定並鼓勵了一審法院對認罪認罰協議的不尊重。根據“兩高三部”的《指導意見》,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準確,量刑建議適當的,人民法院應當採納。如果其他條件都滿足,只有在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情況下,法院才有權不予採納,而且法院不採納時應當說明理由。認罪認罰協議是當事人與檢察機關之間簽署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協議。無論是從保障當事人的信賴利益還是從尊重檢察機關的求刑權的角度,法院都不應當輕易做出不利於當事人的變更。我一直主張,認罪認罰的案件,法院可以判決無罪,也可以在協議約定的最低刑以下量刑,但唯獨不能在約定的最高刑以上加重處罰。
傳統上,很多人認為檢察機關的職責是指控,是求罪,量刑完全是法院的職責。這種說法不無片面之處。檢察機關的職責不僅包括求罪,而且包括求刑。因為,求刑是求罪的自然延伸,兩者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法院司法權的本質特徵是中立性和被動性,遵從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法院應當在檢察院起訴指控的範圍內審理案件,在檢察院量刑建議的最高幅度以下科處刑罰。很難想象一個執意追求重判重罰的法院,在立場上會是中立的。法律上的正義是相對的,是受程序約束的,法院應當拋棄那種無所不能,包攬一切的孤膽英雄式的角色定位。
這份二審判決書的說理部分是值得大力肯定的。理不辨不明,如果我們的裁判文書都能有效回應爭議,真正做到以理服人,那麼我們的司法就會不斷的提升它的文明屬性。儘管如此,這個案件的二審判決是明顯錯誤的。對於這一點,北京市檢察院可以繼續抗訴,北京一中院或者北京高院也可以自行啟動再審程序,依法進行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