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非危言聳聽!"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勸您還是放棄吧

絕非危言聳聽!

2018年12月,國務院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國發〔2018〕41號)。辦法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一定標準在居民個人綜合所得個稅稅前定額扣除。

但是,在納稅人進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填報時,需要填寫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證號“以及所租賃住房的詳細的”坐落地址“。

為此,坊間掀起軒然大波,有關”房東因擔心被稅務機關追徵稅金,從而禁止房客填寫租房信息申請抵扣個稅“的文章暴熱各大網絡媒體,包括中國新聞網等中央級重點、權威網絡媒體也進行了報道,詳見《房租可抵扣個稅,房東:你要申報,我就漲租金!》。

所有的輿論均指向如果租客登記了房東信息,房東有可能被追徵高額稅金。為了平息此輿論,1月20日,個人所得稅APP進行了升級。升級後的APP,在“住房租金信息”填寫模塊中,“出租人姓名”項目變成了“選填”,不再是必填項。

絕非危言聳聽!

進入“出租人姓名”選填項後,第一選項就是“暫不選擇”,這意味著,租房人申請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時,無需提供房東信息即可享受扣除政策。

絕非危言聳聽!

欽光想,此變化,無非是告知納稅人可以放心大膽地填寫相關租房信息,稅務機關並不會據此對房東追徵稅金從而導致房租上漲。

對此,包括《欽光稅道》在內的很多自媒體對此進行了大肆渲染,表達了對稅總等相關機關的讚美之情。

然後,狂歡之餘,我們還要進一步分析:事情是否真如我輩所想如此簡單?

第一:不填寫房東姓名,稅務機關就看不到房東信息?

《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係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

(六)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

我們注意,雖然”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信息不再要求必填房東姓名,然而,租賃房屋坐落的具體位置依然是必填項!

有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有了”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稅務機關可以很簡單地通過”租賃房屋座落的具體位置和信息“獲得房東的所有信息,房東的名字填不填重要麼?

不重要!!!

第二:即使房東的所有信息都無需填寫,納稅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了?

我不知道為什麼這個點到目前沒人關注,不明白。

看法規吧!

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二、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二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同時,第四條規定: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以上規定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個人租賃房屋支付房租,即成為”扣繳義務人“,應依法辦理扣繳申報!

也就是說,租客想享受住房租金,意味著租客要支付房租;而支付房租,即成為”扣繳義務人“,需要對支付的租金承擔個稅扣繳義務!

你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政策,自己少繳了個稅,OK;

你支付了房租,即成為扣繳義務人,要承擔支付房租的個稅扣繳義務。

扣繳比例多少?稅法規定:租賃住房,個稅稅率為10%。

開心麼?

第三:租客不代扣房東的個稅又如何?

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時,應當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稅款。“

注意:要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繳稅款!

代扣代繳個稅,這是稅法的規定,不是自願!

國家稅務總局《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十八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

第十九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有未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資料和信息、未按照納稅人提供信息虛報虛扣專項附加扣除、應扣未扣稅款、不繳或少繳已扣稅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處理。“

作為支付”財產租賃所得“的房客,如果不就支付的房租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

《徵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

”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規定: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好吧,納稅人,你想享受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就請履行支付租金的個稅代扣代繳義務,否則...

我想討問大家,”住房租金“項目的”出租方“的任何信息,還有填列的必要麼?

我想討問租客,您還想享受”住房租金“的專項附加扣除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