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非危言耸听!"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劝您还是放弃吧

绝非危言耸听!

2018年12月,国务院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办法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一定标准在居民个人综合所得个税税前定额扣除。

但是,在纳税人进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时,需要填写出租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所租赁住房的详细的”坐落地址“。

为此,坊间掀起轩然大波,有关”房东因担心被税务机关追征税金,从而禁止房客填写租房信息申请抵扣个税“的文章暴热各大网络媒体,包括中国新闻网等中央级重点、权威网络媒体也进行了报道,详见《房租可抵扣个税,房东:你要申报,我就涨租金!》。

所有的舆论均指向如果租客登记了房东信息,房东有可能被追征高额税金。为了平息此舆论,1月20日,个人所得税APP进行了升级。升级后的APP,在“住房租金信息”填写模块中,“出租人姓名”项目变成了“选填”,不再是必填项。

绝非危言耸听!

进入“出租人姓名”选填项后,第一选项就是“暂不选择”,这意味着,租房人申请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时,无需提供房东信息即可享受扣除政策。

绝非危言耸听!

钦光想,此变化,无非是告知纳税人可以放心大胆地填写相关租房信息,税务机关并不会据此对房东追征税金从而导致房租上涨。

对此,包括《钦光税道》在内的很多自媒体对此进行了大肆渲染,表达了对税总等相关机关的赞美之情。

然后,狂欢之余,我们还要进一步分析:事情是否真如我辈所想如此简单?

第一:不填写房东姓名,税务机关就看不到房东信息?

《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

(一)公安部门有关户籍人口基本信息、户成员关系信息、出入境证件信息、相关出国人员信息、户籍人口死亡标识等信息;

......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

......"

我们注意,虽然”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不再要求必填房东姓名,然而,租赁房屋坐落的具体位置依然是必填项!

有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有关房屋(含公租房)租赁信息“、有了”自然资源部门有关不动产登记信息“,税务机关可以很简单地通过”租赁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和信息“获得房东的所有信息,房东的名字填不填重要么?

不重要!!!

第二:即使房东的所有信息都无需填写,纳税人就可以高枕无忧地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了?

我不知道为什么这个点到目前没人关注,不明白。

看法规吧!

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同时,第四条规定: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以上规定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个人租赁房屋支付房租,即成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办理扣缴申报!

也就是说,租客想享受住房租金,意味着租客要支付房租;而支付房租,即成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对支付的租金承担个税扣缴义务!

你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己少缴了个税,OK;

你支付了房租,即成为扣缴义务人,要承担支付房租的个税扣缴义务。

扣缴比例多少?税法规定:租赁住房,个税税率为10%。

开心么?

第三:租客不代扣房东的个税又如何?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注意:要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代扣代缴个税,这是税法的规定,不是自愿!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十八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作为支付”财产租赁所得“的房客,如果不就支付的房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规定: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好吧,纳税人,你想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就请履行支付租金的个税代扣代缴义务,否则...

我想讨问大家,”住房租金“项目的”出租方“的任何信息,还有填列的必要么?

我想讨问租客,您还想享受”住房租金“的专项附加扣除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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