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根据律师写的假证明,(当事人在派出所已经承认)。

山东省汶上县杨店乡曹营村的韩道香,在没有和刘汉群离婚的情况下,跟刘汉新跑了,当时她跑的时候女儿10岁,儿子8岁。又跟刘汉新结婚了。当时是律师给她写的假证明,韩道香拿着盖的章。韩道香在派出所承认,去村里开证明,村里没给她开,律师就给她写了一个,律师违背良心写的是和刘汉群同居关系。不是结婚。法院就根据韩道香开的假证明判了个同居关系,已经过去了10来年,现在法院已经终审,韩道香和刘汉群是合法夫妻。请问一审法官的判决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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