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課|黃光裕為什麼可以獲假釋,假釋期他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據微信公號“京法網事”消息,2020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刑罰執行機關的報請,依法裁定對黃光裕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限自假釋之日起至2021年2月16日止。

現年51歲的黃光裕系國美電器創始人。澎湃新聞此前報道,他在2004年、2005年、2008年三度問鼎胡潤百富榜之大陸首富,在2006年福布斯中國富豪榜亦排名第一。2010年8月,黃光裕因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和單位行賄罪數罪併罰,終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同時被判罰金6億元,沒收個人財產2億元,其刑期自2008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

另據北京商報報道,黃光裕入獄服刑後獲得過兩次減刑機會。第一次減刑是在2012年,當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一中刑減字第2608號”刑事裁定,對黃光裕減刑10個月。第二次減刑是在2016年,當年5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中刑減字第1634號刑事裁定書,對黃光裕減刑11個月。黃光裕共獲減刑21個月,減刑後刑期至2021年2月16日止。

被假釋之前,黃光裕已服刑11年多。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的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那麼,什麼樣的犯罪分子符合假釋的適用條件?

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不過,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此外,對犯罪分子決定假釋時,應當考慮其假釋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

假釋需要走怎樣的程序?

刑法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刑法第七十九條是對減刑程序的規定,即,“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也就是說,假釋需要監獄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報請,由法院作出裁定。

假釋出獄並不等於完全獲得自由,是有考驗期的。

刑法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而對黃光裕的假釋考驗期限至2021年2月16日止,剛好是他減刑後刑期截止的時間。

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對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刑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了假釋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畢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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