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吸毒女交往十年被索要544万余元后又被敲诈,女子获罪5年

北京一男子与一46岁吸毒女交往10年间,先后222次向其转账5441050元,用于该女子吸毒、日常挥霍等。去年1月,该女子再次向受害人索要70万元,并以将男子曾嫖娼的事告诉家人同事、将艾滋病传染给受害者家人等相要挟,受害人选择报警。近日,北京中院二审审结此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朱女士有期徒刑5年。

□与吸毒女交往十年,被索要544万余元

被告人朱女士案发时46岁,山西临汾市人,无业。2009年9月曾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7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7月因吸毒成瘾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5月因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

经查,被告人朱女士与被害人李某1原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自2009年9月至2019年1月中旬间,朱先后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以交罚金、买房、移民、孩子留学等名义,向李某1索要钱款,李某1以银行转账方式,分222笔转给朱共计人民币5441050元,朱将上述钱款用于吸毒、日常挥霍等。

□再次威胁要70万元,男子忍无可忍报警

2019年1月中旬至2月间,被告人朱女士再次以需要偿还欠款的名义,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向李某1索要人民币70万元,遭李某1拒绝。

后被告人朱女士便声称如果李某1不给钱,其就将李某1曾嫖娼的事告诉李某1的家人和同事、将艾滋病传染给李某1及家人,并以死相要挟,忍无可忍的李某1因此于2019年2月2日选择报警。

2019年2月17日19时许,当朱到北京门头沟区李某1家楼下找李某1时,被民警抓获,警方在朱的双肩背包内起获美沙酮半瓶。

□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被判刑5年罚5万

朱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2月17日被羁押,同年3月26日被逮捕。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以偿还借款为借口,向李某1索要钱款遭拒后,以将李某1嫖娼的事告诉他的家人、同事,到他家里、单位闹事,将艾滋病传染给他及家人,并以死相要挟,向李某1勒索钱款7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

鉴于朱敲诈勒索的7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属犯罪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女士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遂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朱女士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以量刑过重上诉,上诉请求被法院驳回

一审宣判后,朱提出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70万元系其向被害人李某1的借款;原判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上诉人朱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的涉案70万元系其向被害人李某1的借款的上诉理由,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等证证明,朱在2019年1月之后以偿还欠款为名通过电话、微信、短信、邮件等方式向李某1索要70万元,遭李某1拒绝后便以将李某1曾嫖娼的事告诉李某1的家人和同事、将艾滋病传染给李某1及家人相要挟的事实,足以证明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敲诈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审根据朱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做出驳回朱女士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看法: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

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是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即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实施了非法强制行为,使其在心理上恐惧,产生压力。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这些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被害人基于威胁、要挟,而被迫交付财物,否则自己的人身、名誉等正当权利将受到损害。

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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