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駕駛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 這種情況下負全責

惠民:駕駛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 這種情況下負全責

事故現場

大眾網·海報新聞惠民4月16日訊(記者 王君彩 孫凱 通訊員 趙文婷 單明林)近日,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惠民縣東景豪庭B區東門口處時,先後與兩輛小型轎車、1輛人力自行車發生碰撞,經民警鑑定,該駕駛員負事故全部責任。

王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由北向南行駛至惠民縣東景豪庭B區東門口處時,與順行在前向東左轉彎的田某駕駛的魯MSF***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側翻,接連與王某東騎行的人力自行車發生碰撞,後又與康某駕駛的魯M8U***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致車輛損壞,王某東受傷。

經鑑定,該事故中王某所駕駛的電動三輪車達到機動車範疇,王某未保持安全車距、措施不當的行為是發生事故的全部原因。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的規定,認定王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田某無事故責任,王某東無事故責任,康某無事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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