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公司財產混同,公司負債5000萬,大股東負連帶賠償責任

#423頭條知識節#

#財經頭條#

在上一節當中,我們講述了股東的分紅出資的實繳比例和認繳比例不同。分紅的條件是不一樣。

那在這一章節當中,我們給大家講述股東的風險。我們不要認為這個公司我已經完全實繳了股東就不承擔風險了。很多時候公司的風險會突破公司法的限制連帶到股東個人。

我們這一章就給大家講公司和股東之間的風險。

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我的一個顧問單位發生了一個案子。顧問單位是A公司有一個合作單位是B公司,B公司欠A公司5000萬。B公司註冊資本金5000萬,這一次B公司的註冊資本金全部實繳到位都是實繳的 。

B公司有兩個股東:一個是甲,一個是乙;甲佔70%,乙佔30%。甲擔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公司現在資不抵債,公司虧損。那A公司就想讓B公司把這個5000萬的債務給償還了。

那現在B公司說我沒有錢我準備申請破產,我還不了你了。

那這個時候,我們一查發現B公司5000萬的註冊資本金是實繳的。股東已經完成了實繳義務,不像我們上一個講的案例,股東沒有完成實繳。那是不是甲完成了公司的實繳義務之後甲就不用再承擔公司債務了?按照法律規定是這樣。公司最大的好處是隔絕我們個人與公司之間的風險。

公司對外承擔的債務個人股東不承擔,股東只要實繳到位就沒有這樣相應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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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任何事情,都不是絕對的。我們為了讓想讓B公司來承擔債務,B公司沒有資產就想把A大股東關聯進來。

我們通過一個什麼樣的方式關聯進來呢?我們到了一個4s店查到了甲名下有一輛奔馳邁巴赫。這個奔馳邁巴赫100多萬。那好,那我們到了4s店找到了當時甲買的自己名下的這一輛奔馳車的記錄,這個奔馳車是誰出的錢呢?是B公司出的錢,就是甲用公司公款上的賬戶的錢買了一輛車但是登記在怎麼樣登記在自己的個人名下。這叫做什麼?這叫做財產的混同。 我們除了找了這一個證據之外,我們還找到了其他的甲把公司的錢裝在自己的口袋裡的證據。

如果我們找到了這個公司的財產混同的情況下,甲就可以列為B公司的連帶責任人。

這個時候我們不再僅僅起訴B公司我們把甲也列為被告。B公司雖然沒錢,但是甲依然要償還。

有沒有發現我們不要認為我對一個公司出資完畢之後,我就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未必。

這裡面的未必就是我們很多的時候公司與個人之間的財產混同。

我把公司的錢拿在我的口袋裡公司買的東西登記在我的名下都會造成財產混同。

還有我們很多的企業習慣性做這樣的一個動作,當公司沒錢了發不了工資了。個人從自己的口袋裡借給公司200萬給公司作為運營資金 作為發工資來使用。自己股東借款給公司,那自己口袋沒錢,又從公司裡面拿出來120萬到自己的口袋裡去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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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心裡是肯定是這麼想的,我要給公司借200萬,從公司要拿出120萬。那這個行為沒有問題吧?這個行為有問題,這不是簡單的加減法在法律上如果你把公司的資產裝到自己的口袋裡或去買物品登記在自己的名下自己使用的話。一定要走一個借款手續,如果公司沒有建立財務制度,財務賬冊這120萬拿出來沒有去做財務登記的話你就會造成第一個公司財務之間的混同。

第二個它還涉及到刑事犯罪,把公司的錢利用職務的便利裝在自己的口袋裡或挪作他用的超過三個月的在刑法上叫作挪用資金罪。

那這個甲甚至構成了什麼?犯罪。所以說我們每一個企業家在經營公司的時候,切記要進入你自己的賬和公司的賬一定要分開。

公司不是你的雖然你是大股東,公司享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你跟他每一筆之間的往來都需要建立一本財務賬冊明細出來。不然的話一旦出現財產的混同以後你就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這也是我們很多企業家容易忽視的法律風險

我們除了公司與個人之間承擔這種混同之外,還容易出現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混同。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混同。比如說我們是一個母公司A公司,下面有一個子公司B公司。母公司持有子公司51%的股權

B公司它是一個獨立法人,B公司註冊資金500萬。後來B公司資不抵債對外負債了50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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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司還不上了按照法律規定,B公司還不上 B公司可以申請破產。但是很多的時候你的債權人會來找A公司來償還這個5000萬。

那什麼樣的情形下債權人有權讓A公司來償還呢?

就是財產混同。

很多的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同在一個地方辦公,這個辦公場地是母公司租的。租了2000平

母公司用了1500平米,子公司用了500平米。但是子公司用這500平米的時候沒有向這個物業方

也沒有向A公司來承擔500平米的租賃費用這個場地混同、財產混同。

所以說我們企業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子母公司在一塊辦公一定要簽署相應的租賃協議。

他用你的場地要向你付費,因為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你們之間這種財物的往來一定要明晰。如果不明晰被對方律師查到了,你的母公司就需要承擔這種連帶責任。

除了我們很多時候資產混同,還有一個叫人員混同。

什麼叫做人員混同呢?那B公司總經理、 董事在A公司也當總經理當董事。就是同一套人馬、兩塊牌子。同一撥人既管A公司又管B公司這叫人員混同。

還有員工用工混同你B公司的員工勞動合同簽在A公司身上。

那B公司呢 是一個做影視劇電影製作的公司,他們公司的員工勞動合同簽在A公司名下。A公司給這些員工發的工資,這些人又給B在幹著活。這叫人員混同。

剛剛講的董事會和總經理這叫管理混同,還有資產混同,財務混同。

這些情形下都會穿透都會穿透法人的獨立人格讓你的母公司來承擔責任。所以說我們不要認為我成立的子公司,我就可以不管了。我們在做這個的時候一定要做好明晰的拆分,不然的話有些情況下你將會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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