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开放的特点及推进策略

制度型开放的特点及推进策略

文/崔卫杰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产业国际化战略研究所所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是我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如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准确把握当前对外开放的时代特征。从国际国内形势来看,当前我国对外开放最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制度型开放,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改革和开放在国内制度层面的相互融合、高度统一。从201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制度型开放”的总体要求,到2019年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向制度层面纵深推进,并由规则为主的制度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拓展,更加注重国内制度层面的系统性全面开放。因此,在下一步对外开放工作中,需要准确把握制度型开放的最新特点,并据此在开放重点领域、开放发展策略、开放平台载体和开放政策制度上进行系统性设计。

制度型开放的特点及推进策略

一、制度型开放是当前我国对外开放的时代特征

进入新时代,我国的改革开放、国际上的经贸规则都要求我们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在继续深入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同时,加快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把制度型开放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引擎,加快构建与新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更加开放包容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努力培育我国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制度型新优势。

(一)制度型开放适应我国优势转换的新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多为要素开放,主要依托人口、土地等要素红利,通过传统要素优势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然而,2014—2018年,中国劳动年龄总人口(满15岁至不满65岁之间的人口)已连续五年下滑。按照世界银行预测,中国劳动力总人口(劳动年龄总人口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从2019年开始逐年减少,这一趋势会一直持续到2050年。受劳动力供给减少等因素影响,中国人力成本将不断上升,低成本优势亦不断减弱。随着人口等传统优势的不断减弱,我国迫切需要在商事制度、贸易监管制度、金融开放创新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领域重构新的竞争优势,在制度层面进行更高水平的系统性制度型开放,通过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助力我国经济增长由低成本要素依赖向人才、信息、数据、技术等创新要素驱动转变,实现我国由人口、土地等传统优势向制度型新优势转变,形成和释放制度开放新红利。

(二)制度型开放适应更高水平开放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随着贸易自由便利化、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不断推进,商品、资本等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水平大幅提升,已基本实现了自由流动。特别是最近几年,中国不断消除各种对外贸易壁垒,先后多次自主降低关税水平,大幅提升商品流动型开放水平。通过多次自主降税,我国目前关税总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或发达市场)水平,低于发展中国家关税税率平均水平。除了商品的流动型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之外,资本的流动型开放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升。2018—2019年,我国不断缩减外商投资注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扩大相关领域开放水平。2019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继续缩减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降低关税总水平”,再次向世界释放中国主动扩大进口、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强烈信号。目前,中国商品、资本等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水平已达到较高水平,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自然需要推动国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从流动型开放向国内制度层面延伸。

(三)制度型开放适应服务业开放为主的新特点

目前,国内外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都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已步入以服务业为主的开放新阶段。从国内情况看,2001—2018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约9倍,始终保持了两位数左右的高速增长,预计到“十三五”末,年均增长速度仍将保持在10%以上,远高于货物贸易。目前,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量的70%以上集中在服务业领域。从全球范围看,全球服务贸易快速增长,年均增速远超货物贸易,且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总流量的2/3集中在服务业领域。此外,从国家顶层设计和各地开放发展的实际诉求来看,教育、医疗、电信、金融、文化等服务业领域,也是未来我国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因此,我国已经步入了以服务业为主的开放新阶段。服务业为主的开放与制造业为主的开放完全不同,制造业产品都是有形的物理存在,都有固定形态,而服务业则不同,不同服务产品的差异很大,表现形式、依托载体、交易方式等都不同,面临的政策制度体系、需要推进的开放重点等都不一样,不同服务行业的规则、管理、标准等各异。而且,服务业涉及的主管部门很多,有大量的部门内及部门间的问题需要协调,迫切需要建立与更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因此,以服务业开放为主的新阶段,需要加快构建系统性、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为支撑,充分考虑不同产业的不同特点,构建和完善开放型的行业管理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政策制度。

(四)制度型开放适应国际经贸规则重构的新趋势

近年来,全球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正在重构国际经贸新规则。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美墨加协定》(USMCA)、《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协定》(EPA)、《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TTIP)和《服务贸易协定》(TISA)等为代表的高标准投资贸易,不断涌现新规则和新议题,这些经贸新规则呈现出从边境措施向边境内措施延伸的特点和趋势,从以进出口关税、外商投资准入等边境类措施向竞争政策、劳工权益、知识产权、跨境服务贸易、商务人员临时入境、金融服务、电信、电子商务等边境后的国内制度体系延伸。因此,为了适应国际经贸新规则变化趋势,在国际经贸规则重构中争取主动,我国对外开放迫切需要顺势而为,从国内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性改革和创新,大力推进制度型开放。

二、准确把握制度型开放的主要特点

制度型开放体现了改革与开放的高度统一。以制度型开放为主的对外开放,对政策制度的系统性要求更高,在平台载体以及产业领域的政策制度设计更趋非标准化,定制化特征明显,且政策制度的获得感不如过去的政策性开放明显。

(一)开放政策制度由边境向边境内延伸

制度型开放是与过去商品和要素的流动型开放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体现了我国开放重点的一种转变,是我国适应国际国内形势需要,准确把握当前及下一步开放重点的具体体现。流动型开放的政策制度主要体现为边境措施,制度型开放的政策制度主要体现为边境内措施。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转变,主要体现为开放措施从边境措施向边境内措施延伸。也就是说,在以制度型开放为主的新阶段,改革与开放的相互促进关系得到了更进一步的体现,在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部分领域实现了改革与开放的高度统一,开放即是改革,改革即是开放。

(二)开放政策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更强

对外开放的重点向国内制度层面延伸,而制度的一个根本特点就是全局性、系统性。一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须从事物的整体和发展的全过程确定制度建设的内容,必须要有全局性和系统性。例如,香港地区高度开放的政策制度就体现了高度的系统性。作为高水平开放政策制度体系的典型代表,香港地区属于典型的“小政府、大市场”“简税制、低税率”,不仅税率非常低,而且财政制度“以支定收”,每年可以根据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等下调税率。从表面来看,“小政府、大市场”与“简税制、低税率”高度相关,但深入分析后发现,这与其背后存在的大量法定机构密切相关。香港民政事务局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香港法定机构共有242个。这些法定机构使用的财政资金非常少,经费来源多元化,但承担了大量的政府职能,工作机制灵活。因此,香港的“小政府、大市场”“低税率、简税制”、法定机构等政策和制度是相互支撑的,体现了政策制度体系的高度系统性。未来,我国在推进制度型开放、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也要高度重视系统性,从全局角度系统设计。

(三)开放政策制度由标准化向定制化转变

对外开放的重点向国内制度层面延伸,意味着基于不同产业、不同区域的不同特征,需要设计不同的开放政策制度体系。对于产业来讲,开放重点由要素和资本等准入环节,向准营、准营后等整个生产经营所有环节拓展,不同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需要结合不同行业特点,重构新的开放型行业管理制度。对于区域来说,不同区域的产业体系不同,意味着开放政策制度的设计也有所不同,需要在地方或区域开放策略上量身定制差异化的政策制度。因此,在产业开放发展策略、地方开放平台载体设计上,都需要根据其特点,量身定制不同的政策制度体系。以自由贸易试验区为例,制度型开放的定制化特点,决定了各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战略定位、试验任务等都不一样,都是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服务国家战略要求、当地经济高质量发展需要量身定制的政策制度体系,是非标准化的试验任务和措施。这跟改革开放以来以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为主的开放平台不同,例如,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只要名称相同(如综合保税区),政策制度就基本相同,相对来讲是标准化的政策制度体系。自贸试验区作为新时代我国制度型开放的新平台,能否取得良好的试验成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其政策制度体系,也就是其试验任务和措施与当地实际需要匹配度。而这种匹配度的实现,大多是地方积极争取、量身定制的结果(崔卫杰,2019)。因此,在制度型开放为主的新阶段,在产业开放发展、开放平台载体设计上,需要改变传统的思想,大胆创新,量身定制产业开放发展策略和政策制度体系,量身定制新的开放平台载体及其政策制度体系,积极争取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四)开放政策制度的获得感不直接

与之前的政策性开放效果不同,制度型开放对企业来讲获得感不强,具有见效慢、不直接等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施了大量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这些政策见效快,企业获得感很强,但企业对制度创新及制度型开放的获得感不直接。以部分领域的简政放权改革为例,部分审批事项下放到基层管理部门之后,可能在短期内无法产生实效,给企业带来的便利感不一定增强,甚至使企业的获得感变弱,而且,以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为代表的前沿开放平台和载体,试验成熟的政策制度会迅速在更大范围内复制推广,可能导致区内和区外的企业感觉差别不大,区内企业没有明显的优越感。虽然制度型开放的直接效果——获得感不明显,但间接效果或者说最终效果非常好(崔卫杰,2019)。例如,近年来不断深化的“放管服”改革,党中央、国务院紧紧围绕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推出了诸多富有成效的制度型开放举措,既助力了我国制度型开放进程,又推动我国营商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继续把中国列为营商环境改善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排名大幅上升至全球第31名,已处于发展中国家头部位置。因此,在制度型开放为主的新阶段,要正确看待企业是否有明显“获得感”,在评价新时代开放政策制度效果时,慎用“获得感”类指标,以防仅重视短期效果,而忽略长远战略考虑,要培养各个部门耐住性子慢慢构筑制度型开放新优势,要构建与新时代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相适应、能够体现制度型开放特点的评价指标体系。

三、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的政策建议

适应新时代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总体要求,把握制度型开放的特点,推动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新体制,需要在制度型开放重点、产业开放策略、开放平台载体、开放政策制度上,采取更有针对性、更有时代特色的策略和举措。

(一)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争创制度开放新优势

制度型开放的重点,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即从规则到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进一步明确了制度型开放的重点包括但不局限于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等。未来,我国应进一步围绕市场主体需求,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在商事、投资、贸易、事中事后监管、行业管理制度等重点领域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

1. 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集成化改革

近年来,我国商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多成功经验。未来,要进一步推动企业从注册到注销的全链条、集成化、系统化改革,不仅要解决企业准入问题,还要解决企业“准营”的问题。例如,探索实施市场准入自动许可制度,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内许可准入措施,企业设立后、办理许可证之前,允许企业直接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只需企业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并在办理许可证之前承诺按照许可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即可等。

2. 进一步完善投资管理制度

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完善外资准入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和落实金融、医疗、教育、文化等重点领域对外开放,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压缩负面清单;对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除禁止类的外资企业准入,推动全面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同时,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从选址、核准(备案)、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到竣工验收的审批全流程改革,形成全流程格式化审批,并逐步简化审批程序,推动部分审批事项向备案、告知承诺或免审批转变。

3. 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继续深入推进和不断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逐步实现国际贸易业务全流程全覆盖。在对外贸易环节上,推动从货物和船舶申报向贸易许可办理、外贸企业资质获取、原产地证办理、税费支付、结汇付汇、出口退税等对外贸易所有环节拓展。在对外贸易方式上,推动从一般贸易方式商品拓展到所有贸易方式商品,包括邮递物品、跨境电商、海运快件等,并探索逐步向部分服务贸易领域拓展。在对外贸易载体上,推动从船舶出入境拓展到飞机、火车等出入境。在信息服务上,整合归类口岸相关部门、各类企业等数据信息,实现监管信息系统和物流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交换共享,打造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在互联互通上,推进地方与国家部委及周边省市互联互通,促进跨区域、跨国别通关合作、数据互换和协同监管。

4. 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政府监管方式逐步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这就要求逐步减少和放开审批事项,而且要在放开的同时,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放开的事项管住、管好,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重大风险。因此,未来要进一步转变监管思路和理念,围绕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不断推动信用平台、监管平台、机构整合和流程优化等领域的改革创新。

5. 进一步构建开放型的行业管理制度

当前,我国部分行业特别是下一步重点推进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大量的管理规定、规章和条例法规中,很多条款已与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例如,在文化领域,目前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电影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全国对外文化交流工作归口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条例法规等,这些规定分属不同部门,随着机构改革、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很多条款已经过时,不适应当前产业高质量开放发展的要求。因此,建议对一些重点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管理规定、规章、条例法规等进行系统性梳理,并结合新时代的新形势新要求,针对不同行业特点进行系统性地政策制度设计,不断完善重点行业领域的管理规定,加快完善有助于产业高质量开放发展的行业管理制度。

(二)定制化产业开放策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随着制度型开放的深入推进,针对不同产业系统性设计产业开放政策和制度,实施产业定制化开放策略,能够有效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特定产业体系进行有针对性地政策制度设计,可以聚焦影响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找准和弥补产业发展短板,可以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集聚全球各类优质生产要素,推动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因此,需要把握制度型开放的系统性、差异性等特点,转变开放发展思路,更加聚焦产业发展,根据不同产业开放特点量身定制开放政策和制度,实施更有针对性的产业开放策略。

1. 精准性施策

以制度型开放为主的新阶段,不同产业的开放重点不同,需要系统性设计和精准把握。在我国当前以服务业开放为主的新阶段,尚未扩大开放或者说需要进一步扩大开放的产业领域越来越少,但推进开放的难度和复杂性明显增大,风险和不确定性明显增强,不同产业开放重点不同。以全国版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为例,共13个门类,仅40项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保留在负面清单内的领域,都是敏感性较强、开放风险较大的领域。以演出经济为例,近年来在自贸试验区等放开了外资准入限制,但对演出内容、演出范围仍有诸多限制性规定,没有从产业发展的全环节系统考虑,虽然放开了准入环节,但准入后仍有很多其他限制,并未实现有效地开放风险测试和压力测试。再如,部分地区放开了外商投资飞机维修股比限制,但引入的外资飞机维修公司业务具有雷同性,虽有助于促进行业竞争,但在中控、电子等部分高端领域仍是空白,在弥补产业链短板上仍有待加强,需要在飞机维修全产业链上精准定位行业发展诉求。因此,以制度型开放为主的阶段,具体到某个特定产业,不只是外资准入某个特定环节的问题,还有准入后的行业管理规定、产业培育以及产业安全等很多问题,需要从产业视角对这些领域的发展诉求和具体问题进行精准把握,然后有针对性地精准施策。

2. 差异化施策

以制度型开放为主的新阶段,服务领域或者说产业链上的服务环节越发重要,产业的发展重点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招商引资等某一个环节,而是要关注产业发展的全链条、全环节,要向构建良好的产业生态转变。例如,以制度型开放为主的新阶段也是以服务业开放为主的新阶段,而服务业的开放特点与制造业明显不同,需要有差异化的开放策略。制造业的开放,一般是靠土地、税收等传统优惠措施引入大型工业项目,产品生产线落地、项目投产运行后,相关配套企业慢慢聚集,产业体系逐步完善。因此,即使优惠政策退出或者其他地区给予了更大的优惠措施,工业项目短期内很难撤离。而服务业的开放完全不同,以融资租赁为例,很多地区靠大量补贴等优惠措施吸引融资租赁项目落地,但没有考虑当地是否有需求,这样,一旦其他地区有更大优惠措施或者当地优惠措施退出后,融资租赁企业很容易搬迁到其他地区。因此,在给予优惠措施吸引服务项目落地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大部分服务业项目的“轻资产”“易搬迁”等特征,关注相关服务业项目的业务诉求,加快培育当地市场需求,不能像过去那样仅仅关注招商引资环节,而是要适应制度型开放和服务业开放为主的新形势新特点,向构建良好的系统性产业发展生态转变。

3. 前瞻性施策

近年来,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一些产业的链主可能由制造环节转向服务环节,或者带来其他形式的更大转变,产业生态也会随之发生颠覆性变化,需要针对新的产业生态实施具有前瞻性的产业开放策略。与此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为适应新时代的新需要,需要更加聚焦人才、技术、数据信息等高端要素,在集聚高端生产要素、高端产业方面出台前瞻性的政策措施。以汽车产业为例,传统汽车最关键的核心技术是发动机、变速箱和底盘,由外资汽车巨头长期垄断并控制技术溢出,主机制造商是产业链的主导者。然而,电动汽车产业核心技术既包括电池、电机、电驱等核心零部件研发技术,也包括智能平台开发、整车设计、整体匹配、系统管理等共性技术,整车生产企业并不能完全控制,大量核心技术分散在全球范围内诸多中小型技术公司。未来的电动车可能是以出行环节(如汽车共享平台型企业)或者说是服务环节主导,以出行激发更多商业模式创新,不同于生产制造环节主导的传统汽车产业,类似于摩拜单车与飞鸽自行车之间的关系,电动汽车整车制造定制化和标准化特征将更加明显,这将彻底改变电动汽车应用推广和开放发展模式。相应地,其汽车产业开放发展的重点也需要从重视引进电动汽车主机制造商,向搭建科创平台、引进关键技术和人才等产业链高端环节、高端要素转变,需要制定全新的、具有前瞻性的产业开放策略。

(三)打造对外开放新平台,引领全面开放新格局

在制度型开放为主的新阶段,全国很多地方都结合当地在国家战略中的要求和定位,根据当地发展的实际诉求,积极筹建和申报各类对外开放新平台新载体。除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还有直接从产业切入、不限定园区范围的北京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上海新设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积极推进建设自由贸易港、探索建设国际离岸创新创业示范区,烟台、盐城等地申报并获批中韩产业园;浙江宁波市积极建设中东欧“16+1”经贸合作示范区,并在《中国—中东欧国家合作布达佩斯纲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简称巴州)正在积极筹建和申报中巴经济走廊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等等。这些开放新平台新载体各有特点、各不相同,呈现出了明显的多样化、差异化和定制化特征,都是各地结合实际,量身定制、积极争取的开放新平台。未来,需在前期良好的工作基础上,适应新时代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要求,积极打造对外开放新平台,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1. 稳步推进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目前,全国共设立了18个自贸试验区,形成了覆盖东西南北中、沿海沿江沿边和内陆全覆盖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未来,要在稳步推进现有18个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落实、总结和复制推广改革创新经验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适时推出自贸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研究和推进国家层面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立法进程,通过法律明确和保障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二是注重开展差异化探索。根据各自贸试验区实际情况,在战略定位、建设模式、试验任务等方面继续深入开展差异化探索。三是统筹推进解决各自贸试验区发展中面临的重大问题。推进解决在机构设置、机构调整、区域范围整合调整等方面的现实问题,确保各项试验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充分考虑和推进解决部分自贸试验区在新增片区、扩大区域范围等方面的实际诉求;适时考虑在符合条件的省(市、自治区)新设自贸试验区。四是加快推进自由贸易港建设。推进实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2.0版方案,或尽快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措施。

2. 扩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范围

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与自贸试验区都是我国自主开放的平台载体,但不限定区域范围,直接从重点产业切入,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未来,应在系统总结评估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探索产业开放与园区开放相结合的自主开放新模式,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在北京选取天竺综合保税区、朝阳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等区域,研究设立全球离岸科技与文化创新示范区或服务贸易特殊监管区域等新的开放平台和载体。二是加快推出北京新版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实施方案,深入探索服务业扩大开放新路径和新经验,为全国服务业扩大开放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三是适时扩大试点范围,择机选取部分符合条件的省市、在更大范围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差异化探索。

3. 探索建设FTA项下的双边国际合作产业园

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TA)项下的双边国际合作产业园与传统的国别合作产业园不同,它可以在FTA框架下争取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点对点的开放政策和制度突破。目前,各地在中韩、中澳自贸协定下已经开展了一些初步探索,未来应在政策制度、设立数量等方面争取更大突破。一是实施突破性的开放政策和制度。争取通过单独签署双边园区合作协议或直接在FTA框架下,推动中韩威海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中韩(烟台、盐城、惠州)产业园等FTA项下的双边国际合作产业园试行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或者直接赋予其在自贸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中已开展试点的开放政策措施。二是推动建设更多FTA项下的双边国际合作产业园。以我国已签署的17个自由贸易协定为重点,适度向正在谈判或处于联合研究阶段的自由贸易协定拓展,鼓励各地建设更多双边国际合作产业园,充分发挥各地参与FTA建设的积极性,助力各地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

4. 推进建设“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

“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是国内部分地区针对“一带一路”沿线特定国家或地区、综合承载具有“一带一路”特色的经贸合作项目、集中展示具有“一带一路”特色的经贸合作成果的对外开放新平台,是各地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充分体现地方担当的具体体现。未来,一是争取国家支持并批复设立“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对现有中国—中东欧(宁波)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中国—中东欧(辽宁)国际经贸合作示范区、新疆巴州中巴经济走廊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等各地正在积极建设、且具有较好发展基础的“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争取国家支持并批复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既能服务国家战略、又切合当地实际的实施方案,打造集中承载“一带一路”经贸合作项目、集中展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成果的平台,为我国其他地区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寻求地方担当、开展经贸合作发挥示范作用。二是支持更多地区设立“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借鉴浙江(宁波)、辽宁和新疆(巴州)等经验,利用3—5年时间,围绕六大经济走廊以及东亚、东盟、西亚、南亚、中亚、独联体、中东欧等“一带一路”沿线重点国家或地区,建设若干各具特色的“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三是赋予“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示范区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一方面,对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及国家各项试点试验,符合各示范区需要的优先在示范区实施;另一方面,通过签署协议,在示范区内实行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

(四)完善开放政策和制度,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

在制度型开放为主的新阶段,建设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有高水平开放政策制度、高标准经贸规则作为支撑,这也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未来要以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为导向,以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不断实施高水平的开放政策和制度,推进形成高标准经贸规则,推动我国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1. 实施高水平开放政策制度

适应新时代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加快研究并推动出台有助于高端或紧缺人才、先进技术、信息和数据等优质要素自由流动、开放包容的政策和制度。例如,在高端人才领域,对标国际做法,参考欧美主要国家的平均税率,研究降低高端人才个人所得税;或参照类似粤港澳大湾区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境外(含港澳台)高端或紧缺人才适当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再如,在信息领域,对特定区域或特定人群,研究开放网络直连,如对特定区域从事特定领域研究的科研人员放开网络直连,逐步实现高速访问境外经济类网站,方便从全球获取科技信息资源,为区内科研人员国际协作和生产提供便利。

2. 推进形成高标准经贸规则

一是积极对标国际经贸新规则。在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国有企业、竞争政策等新规则新议题方面,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或把握国际先进规则动向,进一步强化制度型开放力度,为我国参与甚至引领国际经贸新规则打好基础。二是注重制定甚至引领国际经贸新规则。在积极对标国际经贸新规则的同时,要更加注重制定、甚至引领国际经贸合作新规则,特别是在跨境电商、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移动支付等我国有大量实践基础、有先行优势的领域,更加主动地参与全球经贸规则制定和全球治理体系建设。三是把握国际前沿开放政策和制度。当前,全球开放政策和制度呈现出一种主体性政策趋势。例如,在欧盟目前已经没有自贸园区,但仍有保税、延迟付税等政策和制度,该类政策和制度不是赋予特定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企业,而是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主体,达到了相应资质,就可以申请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因此,建议将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产业(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的政策和制度逐步向主体性政策和制度转变。例如,选取部分区域试行主体性政策,将海关特殊监管区保税政策和制度向区外延伸,将战略新兴产业、中国制造2025的重点产业政策向符合条件的企业主体(如创新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企业等)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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