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的两种方式

导语: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被征收人补偿利益的实现,最后可能会通过行政赔偿诉讼来实现。而行政赔偿诉讼究竟该怎么提出,实践中的操作不太一致。下文将对此进行梳理。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做出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决定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对不予赔偿决定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又规定了赔偿申请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是两年,该期限的计算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是在申请行政复议、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的规定。


行政赔偿诉讼的两种方式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提起和一并提起两种。单独提起程序是指赔偿申请人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行为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是,此处隐含了一个条件就是行政行为必须被确认违法,行政机关才负有赔偿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上述司法解释的观点似乎是单独提起程序,必须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申请,但是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赔偿申请人不愿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申请,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赔偿申请的行为,那么此种行为合法吗?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一》中,最高院就此问题进行了回应,已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当事人再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无需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于这两种途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行选择。赔偿请求人先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表明其没有选择向行政机关直接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而是选择由人民法院解决其行政赔偿问题。对于这种特殊请求如何处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赔偿请求人再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方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实际上剥夺了赔偿请求人在赔偿程序上的选择权,增加了赔偿程序的复杂性,不利于畅通赔偿渠道。据此,如果行政行为已经行政诉讼确认违法,无需再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确认,这也体现了司法最终原则。


行政赔偿诉讼的两种方式


一并提起程序,是指在复议和诉讼程序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诉讼时效适用复议法、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两年和三个月的起诉期间具体怎么适用呢?两年的时效是指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适用两年的期间,也就是违法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两年内提起。三个月的时间是指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提起赔偿申请后,对赔偿处理结果或不予处理的情况提起赔偿诉讼。


综上,为了便于解决行政纠纷,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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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白琳(马丽芬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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