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组合建筑详解,速看!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最近大家在学习公共建筑的分类时,问题比较多,特别是关于多功能组合建筑,下面我们就采用问答的形式一一详解

1、地下商店(超市)和地上办公楼是多功能组合建筑吗?

答:这种不属于多功能组合建筑,只有地上部分的组合才是

2、住宅和商场的组合是多功能组合建筑吗,它们整体是住宅还是公共建筑?

答:在原来这种建筑叫商住楼,现在取消了这个概念,叫综合楼,整体属于公共建筑

3、多功能建筑必须在24米以上组合吗?

答:不需要,地上建筑有两种公共使用功能,就是多功能组合建筑

4、25米的多功能组合建筑是一类高层吗?

答:不是一类高层,对于多功能组合建筑也要求在24米上有一层,这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0㎡,可以想下(25-24)才一米,这一层恐怕养鸽子都嫌挤,我们按标准的一层3米,只有建筑高度大于27米才有可能成为一类高层。

关于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组合建筑详解,速看!

5、酒店既有餐饮又有住宿,是多功能组合建筑吗?

答:不属于,这种建筑只是不同使用功能的建筑,说白了这只是一个人的产权,他怎么布置是他自己的事。

6、多功能组合必须有商展电邮金其中的一种吗?

答:不需要,只要是两种公共使用功能的建筑都可以,比如办公楼和宾馆的合建,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

7、建筑高度22米的医院是一类高层吗?

答: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是高层建筑,如果不大于24米连高层建筑都不是,更不可能是一类高层,因此建筑高度22米的医院是多层建筑

以下为规范内容:

5.1.1 条文说明

表中“一类”第2项中的“其他多种功能组合”,指公共建筑中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与公共建筑组合建造的情况。比如,住宅建筑的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时,该建筑仍为住宅建筑;住宅建筑下部设置有商业或其他功能的裙房时,该建筑不同部分的防火设计可按本规范第5.4.10条的规定进行。

条文中“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是指该层楼板的标高大于24m。

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公共使用功能:也就是除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两种公共使用功能组合即可,不需要和商展电邮金其中一种组合。要不然就违背了规范的定义。

另外特别指出,不一样的,比如酒店既有餐饮,又有会议,又有住宿等,都属于两种或者多种不同用途,不是多功能组合建筑。

参考建规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同一建筑内,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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