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昌普法宣傳】幫工意外引糾紛 調解及時獲補償

2020年4月7日,洋墩鄉某村村民江某某正在辦理父親的後事(喪事規模有向村委報備),親戚王某某於是前往幫工。根據江某某的安排,王某某駕車前往隔壁村碾米, 王某某突然感覺身體不適, 回家後身體狀況仍未好轉,在被送往鄉衛生院搶救途中已死亡,當地衛生院無法判斷其具體死因。因幫忙親戚處理喪事自己卻意外身故,這在村裡還是頭一遭。死者家屬認為是幫工引發死亡,要求江某某進行賠償,揚言不能妥善處理賠償,就不將屍體運往殯儀館。

【順昌普法宣傳】幫工意外引糾紛 調解及時獲補償

調解員配合村委會立即開展勸導死者家屬工作,說明對方正在處理喪事,待後可以協商賠償,疫情期間更要從大局出發。當日下午死者家屬將王某某屍體運往縣殯儀館。按雙方約定4月10日到鄉司法所進行民事調解, 調解一開始死者家屬就提出了20萬元的賠償要求,而江某某一方則認為沒有責任,最多隻能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補償2-3萬元,場面一度陷入僵局。調解員建議當事人可以通過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進行諮詢,法律諮詢後死者家屬心態漸漸趨於理性,並將賠償數額降至6-7萬元。

調解員又前往江某家中開展調解,江某某一方仍然堅持最高3萬元的補償數額,表示家裡正經歷失去親人的悲傷,又花了不少錢,確實是無力承擔更高補償,調解員建議江某某從親戚親情角度再仔細考慮一下。當晚死者家屬聽聞僅3萬元賠償數額後情緒激動,要到江某某家中理論,被調解員及村幹部制止。後又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調解溝通,雙方也開誠佈公的進行對話,最終達成由江某某補償給付死者家屬5萬元的意向 。

次日在鄉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書面調解協議:江某某一次性補償給死者家屬人民幣5萬元用於死者王某某的後事處理等;該補償款在簽訂調解協議時當場給付給對方;今後雙方不再就此產生任何爭議。協議簽訂後雙方握手言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農村村民之間鄉里鄉親的,互相幫工現象十分普遍,但從民事法律關係角度出發,任用幫工也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幫工活動約定不得過於隨意,否則會引發意想不到的法律後果。人民調解組織同時呼籲:人固有一死,提倡喪事簡辦、移風易俗、厚養薄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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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縣司法局洋墩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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