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

北京刑事律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確定

北京刑事律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


基本事實

在我們正在辦理的一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公司及公司的總經理賈某(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被指控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辦理案件過程中,經過梳理案情,我們認為檢察院的部分指控不能成立,即不應認定賈某屬於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1. 賈某的下屬李某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接受其他單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審查案卷以及會見,瞭解到李某曾經向其告知,且在相應的文件上有賈某的簽字。

2. 李某在其他的交易中,採取了同樣的方式,接受其他單位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是,通過開票人供述、中間人供述以及案卷中的其他記載,我們發現,賈某對此根本不知情,也根本沒有參與。


法律分析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根據《刑法》規定,對於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如何認定單位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管理人員

單位犯罪體現的是單位意志,單位意志實質上又是單位決策機構為謀取單位利益,依據決策程序決定而形成的。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單位意志實質上反應的是單位的整體意志,但是單位犯罪並不意味著單位的全部人員均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刑法》之規定,在單位犯罪中,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類自然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首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管理人員。管理人員包括多個層級,即包括董事長、執行董事、董事長秘書以及總經理等(包括法定代表人)等高層管理人員,也包括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及負責具體某事務的管理人員等中層或底層管理人員。

這部分人員對於單位意志的形成會產生決定性或者在部分範圍內產生一定的影響,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範圍。

第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不應當包括一般工作人員。單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員是執行者,對於單位意志的形成不會產生決定性的影響,也不會在一定的範圍內產生影響,即使因為執行會反作用於單位意志,但這並不屬於共同犯意的範疇。通俗講,一般工作人員的行為對於單位意志的形成不起決定作用,也不會與管理者一併形成共同犯意,故不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範疇。

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中的“直接負責”

“直接負責”應當確定為“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以及指揮等”作用。如果環環負責,則每一環節的負責人員均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果為了封鎖消息、逃避處罰而限定了參與人員的,則被隱瞞實情的人員雖然也參與其中,但是不應被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另外,被動執行或者參與的人員不應被認定為直接負責人員,即使其知曉他人的意圖而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也應當審查其他方面的行為,綜合分析,以確定是否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

(一)明知但是縱容的主管人員應當定罪處罰

總經理賈某單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下屬李某在開展業務時,向賈某表明讓他人為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賈某在明知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形式接收了某單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此屬於明知而縱容的行為。此種情況下,賈某顯然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二)被隱瞞實情的主管人員不應當定罪處罰

同樣,在李某開展業務時,其自行組織、策劃並實施了聯繫中間人、協商開票費用以及安排資金走賬等行為。雖然在辦理相應手續時,賈某也在相應的單據上簽字,但是賈某根本沒有利用職權實施單位犯罪,其沒有參與、沒有協助,也沒有指揮和縱容李某的行為,所以,在此情形中,賈某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實踐中,對於是否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需要綜合審查行為人的職責,是否具有共同犯意以及是否明確知曉而採取了默示、縱容等行為。從證據上講,可以通過審查電子郵件、微信、簽署的相應單據和對公司文件的審批、決定的簽字等情形,確定行為人是否需要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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