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4期】因嘴饞非法捕撈灌江魚 受懲罰放生魚苗萬餘尾

原創 第二檢察部 灌陽檢察 昨天

【第394期】因嘴饞非法捕撈灌江魚 受懲罰放生魚苗萬餘尾

廣西灌陽首例非法捕撈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增殖放流活動

【第394期】因嘴饞非法捕撈灌江魚 受懲罰放生魚苗萬餘尾

9月29日,灌陽縣人民檢察院聯合縣法院、公安局、農業農村局及相關鄉鎮舉行首次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件增殖放流活動,在辦案檢察官見證下,由當事人現場向灌江流域文市河段投放魚苗萬餘尾,修復因非法捕魚受到損害的灌江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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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時不知道電魚機是禁用漁具,更沒有了解是不是禁漁期,只想著自己要吃魚就來電幾條,也從來沒有考慮過自己的行為對生態環境會造成什麼危害。”陸某某表示,現在知道自己的行為是錯的,不但對生態環境造成了破壞,還觸犯了刑法,以後再也不會犯了。投放魚苗過程中,被判處賠償漁業資源的陸某、陸某某、唐某某等人表示對自己當初非法捕魚的行為感到非常後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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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動現場,縣檢察院羅小軍檢察長作了致辭。他指出,在保護生態環境的路上,檢察機關不僅是行動者,更是堅強的守護者,我院將充分發揮憲法法律賦予的法律監督職能,積極推進公益訴訟工作,助力天藍、地綠、水清的生態文明建設。同時,羅檢察長呼籲,希望廣大人民群眾引以為戒,堅決對非法捕撈說“不”,大膽監督舉報,齊心呵護灌江漁業資源和水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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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0年6月,陸某某使用禁用捕魚工具電魚機在灌陽縣文市鎮某村灌江內進行非法捕魚,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關於2020年內陸水域實施禁漁期制度的通告》以及灌陽縣農業農村局《關於灌陽縣水域全境實施禁漁期制度的通告》內容,陸某某在禁漁期內、在禁漁區範圍使用禁用捕魚工具電魚機進行非法捕撈的行為,對灌江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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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案件的檢察官辦案組審查認為,非法電魚危害巨大,不僅會導致魚類因電擊休克、死亡外,還會導致魚類喪失繁殖能力,破壞生態資源。因電擊而死的水生生物大部分會沉積水底、腐爛變質,進而造成水體汙染,破壞涪江生態環境,損害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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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灌陽檢察院將加強與法院、公安、農業農村等部門的聯動協作,增強灌江漁業資源和自然生態環境的公益保護合力,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公益訴訟檢察相銜接的水生態和漁業資源保護模式,完善非法捕撈公益訴訟案件生態損害賠償聯動機制,加大對非法捕撈等危害漁業資源的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打擊力度,加快受損漁業資源及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修復速度,切實做好灌江的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工作,推動漁業資源可持續發展,共同築牢灌江生態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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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鏈接:

增殖放流:用人工方法直接向海洋、灘塗、江河、湖泊、水庫等天然水域投放或移入漁業生物的卵子、幼體或成體,以恢復或增加種群的數量,改善和優化水域的群落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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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禁漁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為禁漁期,其目的是保護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長或繁殖,保證魚類資源得以不斷恢復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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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第二檢察部

文、編輯:兔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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