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平安桂林七星 2020-04-20 09:09:10 我來說說閱讀 次
為貫徹落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近日,公安部修訂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57號),新《程序規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新《程序規定》明確了交通違法行為人可以跨省異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該項工作將於5月1日起在桂林市試點推行☟☟☟原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只能在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處理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
新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既可以選擇在違法行為發生地處理,也可以選擇在發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行政處罰按照發生地的處罰標準執行。
新《程序規定》的實施,一方面,便利機動車駕駛人及時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違法行為事實無異議的,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接受處理,打破了原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機動車登記地的限制。
另一方面,體現了過罰相當的原則。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實際,對交通違法行為罰款確定了不同的處罰標準。《程序規定》明確,按照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處罰標準作出處罰決定,更加符合《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
最後,此次公安部修訂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公安部令第157號)
以進一步規範執法、推進便民利民為立足點
重點對6個方面內容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