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一線 以案普法106|非法倒賣熔噴布50餘萬噸 兩男子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刑拘

封面新聞記者 鍾曉璐

新冠疫情期間,一些不法分子倒賣生產口罩所需的核心原材料熔噴布,通過囤積居奇、投機漲價、買空賣空等方式哄抬價格、牟取暴利,受此影響熔噴布市場價格一度飆升,嚴重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近日,針對倒賣生產口罩核心原材料熔噴布犯罪活動增多的情況,公安部部署開展專案打擊行動,共破獲案件20起,抓獲犯罪嫌疑人42人,涉案金額3445萬元。

典型案例:

3月9日,廣東省東莞市公安機關根據公安部通報線索,成功破獲一起疫情期間哄抬價格、非法經營熔噴布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2人,涉案金額850餘萬元。經查,新冠疫情發生以來,犯罪嫌疑人姜某嶺、胡某林發現倒賣熔噴布有利可圖,便通過湖北省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獲得從印度、阿根廷進口熔噴布渠道,並於2月15日簽訂60噸進貨合同,進貨價約為9.6萬元/噸。隨後,姜某嶺與胡某林大幅加價出售,與江西、江蘇、廣東等多家公司簽訂50餘噸供貨合同,最高售價高達35萬元/噸,累計收取貨款850餘萬元,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經市場監管部門認定,二人行為已構成哄抬價格。3月10日,犯罪嫌疑人姜某嶺、胡某林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廣東東莞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以案說法:

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師認為在疫情期間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之規定:“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非法經營罪的相關規定,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構成《刑法》上述條文中規定的“情結嚴重”,即達到入刑標準:第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第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第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第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歡迎向我們報料,一經採納有費用酬謝。報料微信關注:ihxdsb,報料QQ:3386405712】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