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算“不可抗力”嗎?疫情影響合同履約應該怎麼辦?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算“不可抗力”嗎?疫情影響合同履約應該怎麼辦?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算“不可抗力”嗎?疫情影響合同履約應該怎麼辦?

受疫情影響,合同履行遲延或不能履行問題突出,各類市場主體面臨一系列法律問題和風險,因消費爭議的投訴亦日趨增多。

綜合來看,這些經濟合同履行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對“不可抗力”的理解與適用,通過梳理,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從“不可抗力”角度進行分析並提出一些應對方法,用以引導各類市場主體加強風險防控,防範和有效化解糾紛,為市場主體恢復生產提供法治引導和法律服務。

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算“不可抗力”嗎?疫情影響合同履約應該怎麼辦?

問: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2020年2月10日表示,對於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問: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認定為不可抗力,起止時間如何確定?

答:實踐中,一般應根據具體案件中新冠肺炎疫情對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實現或當事人行使權利的實際影響來確定。目前通常認為,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和終止新冠肺炎疫情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的時間是一個相對合理的確定依據。

問:因不可抗力,對合同履約可能帶來哪些糾紛?

答:

一是由於疫情原因,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引起的糾紛;二是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三是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仍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通知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違約後,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等引起的糾紛;四是經營者擴大“不可抗力”或者借“不可抗力”為由,不按合同履行或者不積極履行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等。

問:受疫情影響,是否合同都可以“不可抗力”為由拒絕履行或者延遲履行?

答:合同的不能履行分為三種情況: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暫時不能履行。不同情況會導致不同的法律後果:不履行、部分履行、延期履行或者合同變更等。

首先,如果出現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應當及時履行通知義務以及證明義務。要求解除或變更合同的一方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履行不可抗力的證明義務,以減小可能給對方帶來的損失,通知應當採用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儘量採用書面、郵件、短信等多種形式發送通知,並保留通知發出以及合同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

其次,遇到合同糾紛應該先進行友好協商解決。

再次,友好協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爭議辦法處理,包括仲裁、訴訟等。

問:因疫情形勢及防控措施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後,一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業因市場環境及經營狀況變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處理?

答: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屬於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時合同解除應當考慮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惡意違約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繼續履行合同,對其顯失公平的;(3)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一方拒絕解除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具有該些情形的可在個案中予以確定性裁量。

問:因疫情及相關防控措施的影響,導致國際貿易合同遲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該如何處理?

答:如合同中有關於不可抗力條款等約定,則按合同約定執行。如合同沒有就此進行約定, 則根據合同應適用的準據法來確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規則進行協商、抗辯。無論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確約定,都應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以便於其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可向中國貿促會申請開具不可抗力事實性證明,並及時收集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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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外貿企業來說 關於“不可抗力” 國內國際也有區別

從國內相關法律看:

《民法總則》第180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第94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從境外相關規定看:

國際商事合同的角度來看,通說認為,“不可抗力”是大陸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一般不使用不可抗力這個法律術語,而使用“合同落空”、“合同受阻”等,其與不可抗力制度存在一定的區別。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7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不履行義務,不負責任,如果他能證明此種不履行義務,是由於某種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而且對於這種障礙,沒有理由預期他在訂立合同時能考慮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後果”。《國際商事合同通則》(PICC)第7.1.7條規定:“若不履行的一方當事人證明,其不履行是由於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礙所致,而且在合同訂立之時,無法合理地預期該方當事人能夠考慮到該障礙,或者避免或克服該障礙,或其後果,則不履行方應予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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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張不可抗力應對的簡要參考指引

(一)並非所有情形都能構成“不可抗力”

新冠疫情本身是不可抗力,但在具體合同中並非必然適用,需要綜合審查本次疫情不可抗力事件與合同履行不能的時間節點和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主張不可抗力的合同義務人一方是否存在過錯等進行綜合考量。

1、應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內

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之規定,本次疫情造成的影響必須在合同成立以後,且在合同約定履行完畢時間以前,即合同的履行期間內。涉外經濟合同考慮以2020年1月31日WHO將本次疫情定為“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為基準日較為合理。以上述基準日為時間節點,若合同義務人在此之前已延遲履行合同,則不能主張不可抗力。

2、具有因果關係

不可抗力是信守合同基礎上的一種例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之規定及其立法精神,需要確定合同未能如期履行與本次疫情造成的影響之間必須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雖遇本次疫情,但疫情並不能導致該合同義務人無法如期履行,或者存在阻斷不可抗力與義務不履行之間因果關係的事由,就不能適用不可抗力。

3、義務人的過錯分析

雖遇本次疫情,但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是由於合同義務人自身的過錯,如產品質量問題、合同義務人消極怠工等,則合同義務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不能適用不可抗力。在認定本次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對於合同不能履行之原因的基礎上,後續應當解決的問題是除了不可抗力,是否還因企業的過錯導致損害結果的擴大。

(二)關注合同約定

查看合同中是否對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定義、法律後果、責任分擔等作出約定,有約定的一般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及早理清合同履行困難的相關事實,提早規劃,儘快評估此次疫情爆發對已簽訂合同履行的現實影響和潛在影響。如果疫情防控並未構成對合同履行的實質性影響時,仍然應當按約定履行。因此企業需要綜合考慮商業利益,及時調整經營策略,靈活採取不同的補救履行方式,為後續責任分擔做好準備。

(三)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企業應依法在發生或知悉合同受疫情影響履行困難後,及時採取適當減損措施(如變更交付方式、延長交付期限、及時處理易損易耗標的物等),防止損失擴大,避免加重自身責任。

(四)及時履行通知、證明、磋商義務

基於《合同法》要求的誠信原則和附隨義務,合同義務人在向相對方發出主張不可抗力通知的同時,有義務說明疫情的發生以及對合同履行的初步影響,並結合合同本身的性質(包括標的物性質、合同履行的可替代性等)作出合同延遲履行、合同中止或者解除的磋商建議。

涉外經濟合同中,目前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已發佈通知,企業如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可以申請貿促委及分支機構辦理與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但需注意的是,貿易促進委員會所開具的不可抗力證明或公證處所作公證僅能作為不可抗力情形存在的事實證據,最終如何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仍需法院或仲裁機構要根據個案具體情況加以判斷。

(五)重視相關證據的固定和收集

為避免企業因疫情中合同履行問題而陷入訴訟或仲裁的被動局面,應注重以下證據的固定和收集:

1、疫情、防控措施及其造成(或不足以造成)合同履行困難的證據,如政府部門通知、公告、命令等;

2、雙方溝通協商所產生的證據(如往來函件、郵件、聊天記錄等),特別是雙方重新協商的相關內容和材料;

3、證明繼續履行原合同將導致明顯不公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變更後的合同具有公平性的證據;

4、包括簽署的受疫情影響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當事人,可向中國貿促會及其授權的分、支會申請辦理不可抗力相關的事實性證明。

一些不易固定、容易流失的證據或關鍵證據,可以考慮通過公證方式予以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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